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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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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09:40:00 |只看该作者
每次来看家人的帖子,都会有很多收获,真诚感谢每位家人给大家带来的分享...
一定要有认真做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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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09:52:53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的  一直是困扰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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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0:07: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提成问题有很多都已潜在词代替,比如用人单位与一些教育单位合作,叫教学管理费。。。。而和自己的提成方面,在一些规定上并未看到详细合法注解。
亲爱的们。。。我呢找到工作了,医药行业的人力工作,接下来又是一番战斗了。。呵呵呵很感谢大家在《裸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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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1:17:04 |只看该作者
太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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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3:32:40 |只看该作者
好丰富的内容,需要一些时间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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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4:34:15 |只看该作者
斑竹,辛苦了!
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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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5:07:14 |只看该作者
无论咋样约定,白纸黑字弄个书面的协议,文字叙述尽量准确。
不然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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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5:25:34 |只看该作者
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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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6:07:30 |只看该作者
  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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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6:08: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楼 windwjz 的帖子
声明:这个不是我写的。
不过观点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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