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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一日资公司,前执行副总经理为一中国员工。该副总经理以公司必须聘请残疾员工,否则须向地方残联交纳残保金为由,要求我公司聘请其弟为公司员工,并享受全部包括加班费用,浮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公司福利。但由于其弟属智残,也就是傻子,根本无法到岗,也没有能力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等同于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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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后,公司人力部门认为,公司因规模较小,不需要聘请残疾人员,相比之下,公司交纳残保金更为合理,同时,该残疾人户籍不在公司所在地,不符合免交残保金条件,决定不再聘请该残疾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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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 Z& ^% i( l3 S' H+ b: z 而该副总经理因涉及为私人牟利(除安排其弟挂职外,另有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公司辞退,并按劳动法进行了赔偿。但在涉及辞退该残疾人时,双方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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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z" S f, s4 G. p/ Z" Z6 E 该副总认为,其弟在公司发了三个月的工资,并且买了社保,理应看作是公司员工,但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合同,需要按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赔偿,在其弟挂在公司的三个月中,支付其弟双倍的工资,另外再按未满半年赔偿半个月工资的作法,总共赔偿三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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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认为,其弟未签合同的主要原因是,该副总从未将其弟带来公司,也从未到岗工作,无任何入职记录。不能作为公司的正常员工处理,仅同意补偿其半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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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双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公司打算就该副总将其弟挂名冒领工资一事,以侵占公司资产为名进行起诉。当然,由于金额太小,并不是真打算走出这一步,只是希望在谈判中增加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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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这种情况,其实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见,换了该残疾人是正常人,则更不更为 常见。这种情况发生劳动纠纷后,应如何应对?正确的赔偿是什么样的?3 m# B. s N) ?' P
0 }$ a- W* ?: X% Z, e( {! B 我现在的想法是: 由于该残疾人从未到岗,没有任何入职记录和工作记录,所以,虽然之前公司曾经支付其工资并代买社保,我认为该残疾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纠纷不属于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双方关系,而无需作任何补偿。甚至,公司有权追回其前期的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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