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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是指“基本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需注意,部分省市对加班费基数计算方法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 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指出:“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的方式确定:(1)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中的约定执行;(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当然,上述所得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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