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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HR你伤不起啊!!警惕员工“钓鱼式维权”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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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4:28: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R你们伤不起啊有木有!!!!似乎公司里招人嫌工作累心更累尼玛有木有!!介个职业名字很好听吧!!!!!好听有神马用啊!!尼玛有人不知道HR是神马的有木有!!!!以为是消防栓搞的有木有!!一大早在这里咆哮神经了有木有!!千言万语,HR你伤不起昂!!呃~介个介个~~我呢!也只是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有木有!
4 d" I3 K0 g- e( x9 C3 r1 S9 r9 u% q1 H+ X! ~4 |9 [
  「案例」
% i+ A6 n, c4 X6 k    2011年元月2日,通过商谈,尹芳与一家公司达成了用工的初步意向:尹芳担任公司的产品质检员,月工资900元。次日,尹芳依约来到公司上班。但此后几日,面对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尹芳却以种种借口推托。久而久之,公司也没将该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年3月3日,尹芳准备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两个月的双倍工资时,公司才恍然大悟:当初尹芳拒签合同,原来是醉翁之意不在于酒!随即抢先一步,书面通知尹芳终止劳动关系。
# d6 f6 J4 e( L3 a0 E% l4 S0 I4 q9 j- j8 y( b& ?- {+ z
    「点评」
3 f3 \' W/ ~  z4 ^    法院判决驳回了尹芳的诉讼请求,尹芳因而不仅没有获得双倍工资,反倒成了低收入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其中没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加以区分,因而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只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双倍工资。
* u5 C& N: }& o3 ^/ J/ @  R
. ~" P" k0 A8 ^! {$ ~3 P: h9 y3 O3 D; @- ^# P4 b+ L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赋予了用人单位补救的权利,只要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便可免责。4 k! d) B/ |# [. C1 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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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17:50 |只看该作者
又学到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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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32:27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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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53:54 |只看该作者
何以会出现“钓鱼式”执法?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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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56:5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5楼 我爱书 的帖子1 Q; m  _' Y. g5 |6 N+ x4 j1 l

. M1 u2 V% V5 {咱们从这个案例来讲,是员工本身不按法律来走。从企业角度的话,肯定是要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合同,这对企业而言也规避了风险。4 f& _! p7 `/ O3 G6 ?: H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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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00:3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楼 一个梦想主义者 的帖子
5 @/ C; t4 w, D0 N0 A, c' e我认为这是一种进步,至少说明员工开始了解劳动合同法了,虽然他的理解不一定正确。而且只能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 Q$ e/ e, B" d2 `; x+ \: Q
) \( E" ~7 t* Y& X$ S+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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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03:0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jasmine078 的帖子
5 e" W9 W0 Y9 c5 f 一起进步!0 v3 r1 d- t- U2 s

! g8 S2 T) j% y, x5 |$ 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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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12:0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7楼 我爱书 的帖子
/ _# ?2 m% |$ a% k2 r9 Z
( J% K9 t9 |# z% j员工了解劳动法,对员工来讲绝对是一件好事。只不过有时候HR要警惕利用知识来做坏事的!# @4 {* ?* i( M8 Q
   

点评

我爱书  对,这其中就包括HR本身  发表于 2011-6-10 17: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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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6:16:42 |只看该作者
恍然大悟,原来还可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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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0楼 nxiaoni 的帖子
# U2 w5 V! k3 m7 {7 ]4 @! a% s$ f, A: G! |
要警惕噢。( q2 r8 l1 Q-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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