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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只给我发了一个到期之后不续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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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9:23: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只给我发了一个合同到期之后不续聘通知,然后让我签字已收到不续聘通知。然后没有提经济补偿金的事。大家公司都是怎么操作的呢?也是只发一个不续聘通知吗?补偿金什么时候提呢?, }9 F6 V% h! T( Z% _- c, V3 C
本帖最后由 网络特工 于 2011-6-11 16:02 编辑
9 V  j" J6 v2 k8 l3 }2 e8 p3 @) F; g# d' B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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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11 09:37:35 |只看该作者
能够忽悠住就忽悠,不能忽悠的协商解决!!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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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09:37:54 |只看该作者
几年几个月  要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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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6-11 09:56:39 |只看该作者
该给的还是给的好,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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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2:10:56 |只看该作者
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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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妞  不知道呢  发表于 2011-6-11 12:41  回复
Ivan0421  需要赔偿  发表于 2011-6-14 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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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2:13:26 |只看该作者
你自己不提,单位肯定不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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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3:07:36 |只看该作者
公司不同意与你续签用工合同,你们双方即便用工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你还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
- H% e" g- Z9 y% a
8 R& ?! ^: |0 R& C0 m9 ?! [! r补偿金计算: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均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0 `# w0 u, Z, a; M2 d
) D/ V% H: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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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5:21:28 |只看该作者
唉,其实国家法律对员工的保护还是很到位的,只是执法者不作为!!!
长期招聘物流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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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5:49: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你自己不提,单位肯定不会给8 f; W- Y8 k0 h: k6 m$ ^
s80s1b27 发表于 2011-6-11 12:13
! y7 ^8 Z! r% ~& g6 Z8 y
我不是不提,我是打算到最后才提,以防他们找出什么办法来对付我?单位还以为我不知道补偿金的事来。单位不给我,我就不打算提了,等我离职手续办完,就去劳动局告他们,要求补偿双倍的补偿金,不知道劳动局能否支持?
8 ?) @' C" F( |) `( O2 u7 n5 I8 Y5 s5 k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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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09:51:59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应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方面提出终止,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由于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从08年1月1日其算起。0 c) M+ o+ R$ _3 d
楼主要求的双倍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除非,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隐形禁止解雇条件或者第四十二条显性禁止解雇条件。& L+ |7 n$ p  A  m2 R
建议:像你这种情况,情况比较简单,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支付的话,可以直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话,你可以另外得到50%-100%的加付赔偿金。
% ~9 D4 O. }0 c8 x1 l
; L; o1 s# O$ P5 D1 i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f2 G/ f3 y0 i. I2 u& k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p) T* ]8 L5 F0 q" R. K: V% S* \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 a3 O# b; X/ k0 Y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1 U1 [$ ^! z5 z2 g! K. W1 b* A5 V6 b& D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E7 q6 |8 s; M$ t* l  j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8 u2 Y3 `% x# Z7 t' F8 J2 r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8 P" Y- Z# n4 a5 p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d& A6 f" B9 f- Q9 ?- w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b4 W' J( T$ P+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N+ ]& E5 [: _" J: S9 ^2 `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5 R2 B; [0 R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d. C& |7 r$ a0 L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F+ x/ s! N5 t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9 l; {9 G* D+ G2 i) N. e: ?2 c5 J7 o( C7 r
* i3 t# c& j9 j; R0 ~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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