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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1可行吗?这样能否招到人,又能否解决员工辞职的问题以及减少公司的损失?% _# O8 N' `3 V( h2 X! @
、可行但效果不一定好。通过工资杠杆来调节员工的稳定度的做法明显是短期效应。影响企业用人留人的因素很多,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项、、如果按方案2做,我们假定员工同意了,这样会不会违法?
" x; t m: g$ _3 a、_虽然《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中对于不得克扣工资有明确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W/ ~: O8 o( i# w- a( F
& A9 j/ w# b4 ^# H R问题的关键是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规定时间内离职要扣除部分补贴工资是不是合法,能否通过劳动部门鉴定?如果能通地鉴定,扣除就不算违法。
/ E% b. Z1 `& E9 _+ J, g) `7 ], H9 f& \6 |, m0 q5 {, \
& V$ ^, m* @0 M1 U7 q3、如果以上两个方案都不可行,你有更好的方案吗?$ Z1 |4 j4 y3 Z6 V
、不能算是好的方案,只是一点建议、实行计件工资制会受到技能高低、生产淡旺不均衡、劳动定额制定不科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以考虑实行保底工资制,同时配套适用一定的定额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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