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23-1-10
- 注册时间
- 2011-6-17
- 威望
- 2939
- 金钱
- 188316
- 贡献
- 36001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227256
- 日志
- 1
- 记录
- 26
- 帖子
- 1252
- 主题
- 42
- 精华
- 24
- 好友
- 126
签到天数: 87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注册时间
- 2011-6-17
- 最后登录
- 2023-1-10
- 积分
- 227256
- 精华
- 24
- 主题
- 42
- 帖子
- 1252
|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一个人的作用非常明显;如今已是市场经济了,跳槽成了常见的事,工龄似乎没有什么大用处了。其实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进程中仍不可低估。
; C% W' T& {+ }) Y4 @1 }6 Q D- p一、工龄的计算" ]1 H) V* [& L2 R# j; n
据1953年颁布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定义:“一般工龄”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 时间而言,而我们平时所在地说的“总的工龄”也可称为累计工作年限。而且本企业工作年限,则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 `3 j2 Q8 y$ c3 `* b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7 Z$ q7 L# l1 B- C( D ?8 d1 [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成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达让、改组合并前后的本企业界工龄 ;
& F2 }+ E+ N8 Y5 _1 B+ `3 X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8 o$ m- g4 b" e0 U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
9 S. Y+ y# ~6 \& t& ~4、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 S3 d! p" K1 w$ @; H6 p4 X3 v5、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w& D* F( k7 o/ _# i; W
二、工龄同各种福利关系2 Y0 B5 \- b: c5 R, X* r/ s2 v/ J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 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 业的连续工龄。
- y; ~: o0 I7 x$ q" o; O- z(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例规格化定给予医疗期:
8 F5 G1 W3 b+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 ]" y$ J: D1 { t$ H# g+ |/ u(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 T2 v4 w8 r E(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6 Q G4 Q1 o$ d) |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 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行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 当延长。”5 m1 t! v7 h: u$ x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 期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个月。4 F! ]6 P% Y* U/ m, @- F
(三)病假工资: X/ _8 S9 \: Y! u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k: @8 Q# `% \0 w/ C: S“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面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计发。”* W; w$ c* j* U2 p& O
(四)探亲假
" b- ?7 c1 E! M% q+ j* u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做出如下规定:
- t6 c1 z* T2 g3 t(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5 u& F0 B! [' l+ V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d2 @( O @2 y5 P% [( t* F% N; R0 l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Q1 {9 B% B& H6 t3 Q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 e* q8 _6 a: B# H1 H; d1 Q% D6 N(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予假一个月计算。
4 i d+ o' x+ b2 E* m(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予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给予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m+ T \9 e' |. U! U# l. o, x) j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Z# U" S& [2 S: f/ ?. V9 B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地探亲,按上述规格办理。( q' n4 C( h9 l6 s) A9 h* i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年16号文规定:$ Q0 ~2 |) w" Z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 e0 y, R4 C) ^; f/ o I- b2 |! r!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8 I1 ] Z2 d/ T% R7 F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 J+ \1 E$ M$ a, {" w0 K(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地探亲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没有在大陆会见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 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3 w* i/ ?5 R# j+ h9 q |1 o+ z, h
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 O$ G/ J+ P5 H% S2 z- C; r
(五)工龄性养老金, x, J* _% E! e
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0.75%。”
. F! ]+ w0 T3 k; e1 n3 v(六)出境地定居离职费
. ^- u) w5 D( P$ g2 \& c7 k ?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在满一年到期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次;连续工龄在 十年以一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予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面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 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 h7 c1 l. z% \ g!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