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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全日制工业余兼职 单位是否有权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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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6-27 16:0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刘亚娟是专门从事园艺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前,刘亚娟与北京市某园艺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因园艺设计市场竞争激烈,公司效益不佳,近3年来,刘亚娟一直未得到加薪。
    为弥补心理上的平衡,经朋友联系,她与另一设计单位签订了兼职协议,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为他们提供兼职劳动,并以计件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
    刘亚娟所在的公司得知情况后,非常明确地要求她,必须解除其他一切兼职合同,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刘亚娟认为,自己的兼职协议约定非常明确,只是利用双休日等业余时间进行兼职活动,丝毫不影响所在公司所从事的正常工作,公司没有权利干涉刘亚娟的业余行为。
    请问:像刘亚娟这种业余时间兼职的,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1-6-27 16:06 编辑 6 z" K4 I& T+ M# s! E& B4 q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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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9:17:07 |只看该作者
兼职工作对本职工作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并未涉及本职工作机密的,且原单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本人不可以从事兼职的,原单位无权要求解除兼职合同的。
, d* S: W9 g0 \/ p1 f依据俺还没找到呢,依俺头脑里存在的以及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作以上解答。
9 M! h6 E  o7 v: H4 r- }/ L' U5 X等高手来指点下吧。
想通了,跟谁过不去,但不要和自己过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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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20:05:53 |只看该作者
    公司依据的肯定是,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家单位做的是很到位的,因为它依据的并不是是否造成严重影响,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它对你兼职行为提出过改正要求,你还是没改正,企业解除完全合法,虽然这种做法在情理上也许有些问题。
, z5 Z  j" i* q( `  w+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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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8 23:42:39 |只看该作者
兼职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
! i3 u3 S, m" b5 F2 Y( w  U专业技术人员为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法律是允许兼职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有规定允许专业技术人员 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有关单位申请兼职,经聘请单位考核聘请,原单位应予以支持。" Q# S/ k5 R" m7 u  e
因此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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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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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1:29:06 |只看该作者
公司依据的肯定是,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 ...
/ V4 Q( V7 {5 C" L$ d. cjerico 发表于 2011-6-27 20:05

, |" n8 S1 j, H8 r5 E% Z" f. B赞同这个说法,依据的是新劳动合同法1 |1 u  _; @" B4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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