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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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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竞业限制(大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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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元

清风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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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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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1:56:26 |只看该作者
沙发没有了。谢谢常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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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茅齋,野花開,陋巷箪瓢亦乐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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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春节活动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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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1:58:05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这位“s80s1b27-南京”会员提到的这个案例主要的问题除了是因为在职期内以工资发放的实行支付补偿金本身不合理。另外还有一个主要的问题,我觉得还是因为在发放工资内无法明确举证确实支付了这部分补偿金。
根据: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管用人单位有没有事实支付这部分经济补偿金,只要不足正常工资的50%,或者无法举证支付了正常工资的50%作为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则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这个约定应该是无效的。我同意常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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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02:27 |只看该作者
常诚的学习态度是我们应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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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13:48 |只看该作者
恩,前两天刚学习了。因为要和部分人签订。谢谢了。辛苦常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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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36:23 |只看该作者
不错,值得深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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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先锋 校招君勋章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校招达人勋章 妙笔生花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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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40: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贴很强,先顶一下再细细读
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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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42:40 |只看该作者
目前大部分企业签订劳动的同时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含竟业禁止),且是工资收入分出一块作为补偿金,只是自我安慰罢了,是无效的。
且对员工离职后是否违反了竟业禁止协议是很难取证的,导致老板不愿支付这一笔竟业禁止补偿费用。真正的涉及到职业道德的商业倒卖即使不签竟业禁止协议,也可以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追究责任。
做我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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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ed 中人网电话实名  HR9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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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45:02 |只看该作者
好齐全,好强大
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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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不美看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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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2:45:53 |只看该作者
收藏好,好学习
即便是在最开朗的日子里,也是光明、现实与黑暗的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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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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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3:04:28 |只看该作者
这方面的知识还真欠缺 有必要学习一下
谢谢分享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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