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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并轨”:两种过渡期五大差异 撰稿 周斌 配画 商华 上海市政府日前宣布,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按本市原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对本市此次社保制度性变革,坊间称为“三保并轨”。
0 C( k* M6 `3 Q9 B, r 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Z* `3 C8 O; G4 l
需指出,无论是设立“综保过渡期”还是“镇保过渡期”,均非强制性规定,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两种过渡期都可放弃———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职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当然,如果单位不同意,仍可按过渡期的规定缴费。
" n/ B, i% c* A! q' L, Y 但是,“综保过渡期”与“镇保过渡期”也有许多差异,除期限长短不一(分别为五年和三年),还有一些不同之处值得注意。
" O: x7 _6 D6 e0 N 一、“开放型”VS“封闭型”
* g/ A, V" X* r# @ “综保过渡期”的适用范围是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对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8 R! g0 m' S" T( B( Z' p) p8 E “镇保过渡期”的适用范围是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
3 i5 ]! v7 }9 R' l, \9 `( ? 从某种意义上讲,“综保过渡期”是“开放型”的,2011年7月1日以后,只要是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不管是老员工还是新进员工,都可享受过渡期缴费政策。
. ~9 o8 Z- \: B& ]" e “镇保过渡期”则是“封闭型”的,其特点是“对象锁定,新老分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4 j9 l' F3 K/ b3 d4 {+ [( W 就是说,“镇保过渡期”是“只出不进”,只要不是在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的人员,就不能享受过渡期缴费政策;即使在2011年6月仍在镇保缴费的人员,如果以后换个单位重新就业,也不能再享受过渡期缴费政策了。
5 s% Z+ R" z! |3 X 有些用人单位看到社保成本增加,就解雇老员工,日后人手不够再招用。这种做法得不偿失,社保成本只会增加得更多。
/ y+ X$ p9 ^/ c' r 二、缴纳“三险”VS缴纳“五险”- e/ ]. |3 M. K! f9 P$ N
“综保过渡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三险”。《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至于五年过渡期结束后缴纳“三险”还是“五险”,目前尚无定论。如届时无新规定,仍缴纳“三险”。( l7 H; R* }: W0 w1 C) Y
需注意,一是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省市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不可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1 m8 p+ p. }- m U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也不可参加“五险缴费”,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行。所谓协商一致,指缴费基数,缴纳险种是不可协商的。1 J( R, O! Q- j3 E9 t9 ^
二是对于2009年7月起,已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五险”的非城镇户籍人员,在原单位可继续缴纳“五险”,但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缴纳“三险”。) F& ?' `% m- V9 P: j
镇保并入城保则不存在“险种过渡”问题。不管是在“镇保过渡期”内还是在过渡期外,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都应参加本市城保“五险”。( F- h* C! V4 h$ W- \# k
三、“降基不降率”VS“降基又降率”
% S$ n+ c; h { “综保过渡期”内,社保缴费基数降低,缴费比例不降低。& X8 r* B& t) _( {+ i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5 E* O5 c8 i3 r. Z. b
但“综保过渡期”内缴费比例仍为37.5%(养老30%+医疗7%+工伤0.5%),其中个人缴纳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单位缴纳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 `) B' i" f* I C& m3 B
需注意,《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这主要指过去已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离开原缴费单位重新就业,也应参加城保“三险”,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l6 t5 D' |3 G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元×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元×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见表一)
$ ]2 k! m" p Y6 q3 V! M$ `' s) O “镇保过渡期”内,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同时降低。
3 M3 b( D3 l1 L4 l0 Z 先说降低缴费基数。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 r% f: V. l1 \ 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而在“镇保过渡期”内,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A( L# C* `9 [
再说降低缴费比例。参加城保职工的缴费比例为48%(养老30%+医疗14%+工伤0.5%+生育0.8%+失业2.7%)。而在“镇保过渡期”内,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d' a* X1 [2 k7 |" ]+ }# |( T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9 K' l- U7 R# f* P
根据过渡期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2338元。个人缴费为:3896元×60%×7%(养老5%+医疗1%+失业1%)=164元。单位缴费为:3896元×60%×27%(养老17%+医疗7%+工伤0.5%+失业1.7%+生育0.8%)=631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795元。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见表二)
& L1 N4 W* c; D& L" ]' T, K) }# S& r 四、“补缴从宽”VS“补缴从严”
# c; t& c2 |* m4 Z* F/ a 补缴“综保过渡期”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基数和比例按“综保过渡期”的有关规定执行。" F, U: ~- G9 Z. N6 o
补缴“镇保过渡期”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不再适用《通知》规定的逐步过渡办法。
* Q E% C1 L" w% I. j7 ]5 J& ^ 所以,享受“镇保过渡期”的单位特别要注意,不要漏缴社会保险费,否则等于部分放弃过渡期的优惠政策。9 u( }& }' ]* I# p& I0 L: w7 o
五、门诊费用“包干”VS门诊费用“不包干”: M) h3 i! A9 V! o* u# \
“综保过渡期”内,即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采用“包干”的办法。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
. U- g5 G. R( f; m7 C" Y: K# ? “镇保过渡期”内,个人医疗账户记入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个人缴纳的1%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记入个人医疗账户。2012年4月起,个人缴纳的2%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医疗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过渡期内,用人单位按《通知》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包含2%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