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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会为自己维权——讨论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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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27 17:03: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一朋友将要辞职,其合同中涉及竞业禁止的相关协议,所以就将这方面的知识研读了一下,顺便证明他和甲方公司的该协议是无效的,可以顺利辞职而不需要在离职后承担任何相关的义务和赔偿。
他的合同中第四条规定: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双发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经济补偿的办法,是通过薪金10%的比例计算的,并甲方已在支付乙方工资内含有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费用。故甲方无须再乙方在职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和敬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考虑该朋友离职后,公司可能要求其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这种情况的出现,法院一般会认为属于分割工资恶意避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的做法,应该属于无效约定,公司要求为无效行为,视为没有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双方之间的竞业禁止约定无效。
这种在工资中约定包含竞业禁止补偿费用的做法,很少有受到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要求企业在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用上,必须在员工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给员工,这更从时间上彻底禁止了将竞业禁止补偿费用包含中员工的工资中遂月支付的做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所以该朋友在离开的时候,无需承担任何的义务和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当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支付方式。任何违犯这种支付方式的行为,皆视为违法无效。本案例中,公司依据惯例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造成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局面。
同时,辞职前一次性发放竞业禁止补偿、将年底奖金视为竞业禁止补偿等也是无效。
多数企业为了达到不付竞业禁止补偿,却有权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目的,采取多种回避法律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实践中,很少有受到支持的,而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由于严格限制了支付竞业禁止的方式及时间,从而使企业恶意避免的做法更是难以实施,更有力地保护了员工的利益。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朋友明天就想辞职,但是没有给公司提前30日招呼也不想打招呼,如何办?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只需要事先告知就行。事实是他所在的公司没有给他及所有员工交任何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完全可以事先告知,不需提前30天就可以解除合同并离开。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应为所有在职员工缴纳社保,不能以如此手段逃避,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从入职开始的社保。
综述,该朋友可以顺利离开该公司,离职后不需要承担相应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规定是无效的,是公司逃避该项补偿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从入职到现在的社会保险费用。

+ {5 \* o9 H* r3 |  ]6 w! G! U/ R5 A  R8 z. ]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7-28 17:26 编辑 7 C+ o. J6 j  y, a# H  W

7 E7 g! T2 G0 ~( F6 `  w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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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0:59:2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首先,工资额和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没有确定,如果工资条没有列明补偿金额或者工资条没签收,那么职工完全有理由否认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 N4 b$ @: M: S' c
其次,规定在工资额中包括了补偿,我认为是一种肢解工资构成、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是无效的。
, ~7 x' p  Y( ]2 o8 [" C  `但如果在职期间,职工在约定工资之外又得到补偿,那么除非金额低于法律规定,否则,还是要受约束的。
( o# ~+ q& Q& K% s) {也就是说,可以在在职时发,但一定要数字明确,同时是在工资之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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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21:55:41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s80s1b27 的帖子
3 W# M/ D, w6 g/ q) G: ^2 d% b  m! W# u/ V
对,说得很好,赞同!在职期间履行义务的需要在职支付,如果是劳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需要履行义务或支付补偿的,需要以月为单位按时支付,其他的任何形式和借口都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 E8 j0 M/ v$ ?1 x9 ^% ~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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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5:08: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4楼 renjun0618 的帖子
' e1 \, A1 }! \# s& Q是么!谢谢!5 Q  I2 \5 r; {
& ^, f" w: y0 X) E$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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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4:54:4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楼主的观念是错误的- \0 P1 d- a0 D
1、首先你从哪里得出结论法院不采用你朋友公司的做法的?# U4 k; ~6 u7 W1 k9 H# Z
2、只要其薪资结构里明确列示10%的补偿金,那么公司的做法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凭什么裁定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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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5:41:3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6楼 了度 的帖子1 y% P" s. e" U; _2 x% m

* R' S; k# C0 t
0 G1 a& y- {$ l) o/ a) ^$ C7 _    前面的回复已经说了!在职期间履行义务在职支付补偿,离职后如要履行义务,必须支付补偿。条件有2:一、按月;二、离职后。, F4 y- m: O# I. E4 i, ~
  明白?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7-29 15:42 编辑
/ f" a+ ]+ I  f- ^. H0 K2 l0 |) s! _1 r  c0 r+ \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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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5:44: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6楼 了度 的帖子& M5 v; P& }) B: |; \9 ?! |9 }) U
这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您可以查阅一下!
7 x" Y) T9 V+ q. s3 S2 k5 W& A% R9 R7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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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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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0:20: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得很对的,6楼的想法不少单位在操作,但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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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22:37: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9楼 lgx 的帖子
' Q5 a! T  r6 {! w$ d
8 \- o0 c' a# D! E. I! N, z# }- a就是么!
4 e. i& K1 Q: x* W, _; K"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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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3:17:57 |只看该作者
要等离职之后再给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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