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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涉及到三个概念:1、月制度工作日(20.83);2、月计薪日(21.75);3、月实际出勤日/缺勤日,由于全年每月的天数不尽一致,所以各月满勤的工作日也不均衡。
实行月薪的公司在工资计算时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为扣减法,即用月工资减去未出勤天数工资;一种为累加法,即用日计薪标准乘以实际出勤天数。两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有所偏差,每种方法也都有其缺陷。举例说明:
例1) 某员工薪资2175元,某月请假1天,出勤20天,那么该员工应得收入为:
1.1 扣减法:2175-2175/21.75=2075元
1.2 累加法:2175/21.75×20=2000元
例2)某员工薪资2175元,某月请假22天,出勤1天,那么该员工应得收入为:
2.1 扣减法:2175-2175/21.75×22=-25
2.2 累加法:2175/21.75=21.75
本例2.1中员工上1天班还要倒付25元,显然不合情理;
例3)某员工薪资2175元,某月出勤22天,请假1天,那么该员工应得收入为:
3.1 扣减法:2175-2175/21.75=2075
3.2 累加法:2175/21.75×22=2200
本例3.2中员工请假一天,比正常满勤工资还多25元,显然也不合情理。
所以,无论用扣减法还是用累加法,都会遭遇工资计算的尴尬。其根本原因在于月薪制与实际出勤日的冲突,可行的做法是分隔计算区间,例如出勤少于10天的,用累加法,大于或等于10天的,用扣减法。
本案例中,如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不一致的,调整公式中的工资基数即可。
以上,仅供参考。
本帖最后由 TEOH 于 2011-8-1 20: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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