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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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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6:03: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年12月14日晚,由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发布《某公司调查报告》,称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严重侵害派遣工利益。报告称:“某公司中国系统存在大量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长工资却低,而且还被拖欠甚至克扣。”这份长达28页的报告涉及该公司在中国的5家装瓶厂和4家供应商。报告反映的最严重最集中的问题在派遣工方面,5家该公司装瓶厂都存在大量派遣工。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该公司装瓶厂属于用工单位。报告指出,调查的上述5家该公司瓶厂都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5家装瓶厂都大量、长时间使用派遣工,有些厂得派遣工数量甚至占到生产工人的90%以上。15日晚,该公司就大学生调查小组的指责迅速做出书面回应,说学生们的指责并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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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Y9 v$ N1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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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7:06:11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那个派遣公司是黑中介吧,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内容,是用工单位决定的,真正的派遣公司只做员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而且不帮客户招聘员工,员工是客户自己招聘,找派遣公司,是为了省钱省事,解决劳动纠纷专业,不是为了非法用工,找你那么说,肯定是黑中介,不是真正的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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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jianghong  不是黑中介,这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的误区。  发表于 2011-8-5 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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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0:05:02 |只看该作者
他们找派遣公司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纠纷,把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其实真正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还是用工方决定的,无论做那个行业,都应该有最起码的良心,不能挣没良心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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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0:13:26 |只看该作者
这是逃避不了的。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如果劳务公司是“黑中介”没有派遣资质则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不是使用劳务派遣工,公司就没有责任。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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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2:37:35 |只看该作者
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派遣工无可厚非,劳务派遣公司应履行的责任是否履行了才是解决派遣的关键。
我的空间:http://community.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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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2:48: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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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6:28:28 |只看该作者
主贴问题模糊。“该公司”是哪家公司(派遣公司还是用人单位)?) V9 X2 x, `3 r; w0 \
主贴发帖人不知道从事HR多久了,感觉时间不久吧?5 @: r, @& w& e( j% W0 h- H
1、根据实践经验:超时加班现象在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普遍(很多普工也喜欢多加班),尽管不符合规定,但只要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劳动部门一般都默许,仲裁时也倾向于用人单位。7 f0 i4 c( M- P/ m6 _) D- N4 T0 C
2、用人单位用了%多少派遣员工问题,一般只是企业高管考虑用工风险(如到期集中走人)、用工成本(派遣人员的报酬大多比自己单位的员工高)时才考虑的。在本帖中没啥实际意义。5 m" _3 z* u: |$ v& s
3、“大学生组成的社会调查小组”的结论和观点,出发点不明:是关注“派遣”现象的利弊,还是关注企业用工的合法性?
4 c0 m1 e9 o2 P8 y7 k
  ]# n% K: \( H( o总体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或处罚。大学生社会调查行为,在对外发布调查结果时,也应该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毕竟不是专业调查机构,自己的调查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考虑社会现状不足),不提倡公开被调查企业的具体名称和地址信息,以避免可能的、对对方的评价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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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jianghong  整个案例是针对劳务派遣“三性”界定的问题。法律界定的“一般”和”必须“不是一个概念。OK?案例中哪个是使用派遣工得单位也已经说的很清楚。  发表于 2011-8-10 0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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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1:33: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daijianghong  发表于 1 小时前
: m* E$ O' D) z5 L$ z整个案例是针对劳务派遣“三性”界定的问题。法律界定的“一般”和”必须“不是一个概念。OK?案例中哪个是使用派遣工得单位也已经说的很清楚。
$ I7 o) @* l" i5 |* k" ]4 k/ w( d0 W
+ j8 x# v9 Q: e# u7 ?( ~
哦,整个案例针对派遣公司……的问题
, y# b& x* e& A/ T- A/ D) \实践中,就是经常遇到“必须”没有“必须”的情况,很简单的道理:有些政策超前。
2 ]6 U# }$ f1 k; ]: L譬如:缴纳社保医保、打工者返乡后户籍所在地要接受社保医保转入,这是必须的。实践中就是有很多地区不接受,一般还是放在原地(或手持参保凭证悬空)。$ ~) H) r( q0 c( A
3 {( d9 V2 X1 H6 \' N9 t* G
就本案所说加班超时问题,广东也好福建也罢,只要按标准支付加班了工资,务工者以超时加班为由申请双倍赔偿难以得到支持的,这里就要根据国情出发解决当地实际问题(劳动部门必须支持赔偿,还有多少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活下去?)。如果反映超时加班问题比较强烈,有关部门会去协调,一般也不会上来就处罚(处罚按理是必须的)。
" L  b5 H) E- _/ B$ F" l, G/ v  A. N. J6 I0 K+ G
以上观点,来自实践(起码是某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在多年多次与各地劳动部门间互访过程中,相关话题交流的实践。)。   
5 ?9 Y9 Y. x0 I, U劳动部门对应问题的出发点,应该是:既要维护员工利益,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大多采取“协议、协商”解决争议,把硬性的必须化解为当地习惯性处理办法。& H0 a" m  ]# _# Z: Y! Q/ H7 f
0 c* T, _# O- U. {( X* j

* }  }8 X& w' T, K4 |3 ]# `) {6 [ 本帖最后由 !鹅蛋孵鸡 于 2011-8-10 11:43 编辑 5 f6 f( e2 T, I% y4 r% E
# B5 H; W/ K9 z# l$ M5 }' Q0 X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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