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了,交接完了,离职手续也办理完了,但是单位不给我经济补偿金,我去仲裁的话是不是可以要求2部的经济补偿金呢?我觉着首先单位违反第50条规定,未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我,再根据第87条规定,应该支付我2倍的赔偿金。但是第85条的规定我不太明白,他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单位加付50%—100%赔偿金,这个跟87条是不是有点冲突。# H8 \# R) {, v. k ?7 n/ w;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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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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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1 B9 }% v0 e. U% }; U, c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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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 E. _& D& ^8 F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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