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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常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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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16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小矛盾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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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22:25:04 |只看该作者
一,双倍工资
    依照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不适用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
        因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英与公司领导因工作原因发生小矛盾,公司解除其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要支付小英3个月(1.5个月*2)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最高为12个月,经济赔偿金最高为24个月。”若小英的月工资高于当地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月,经济赔偿金最高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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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1:34:17 |只看该作者
一、从小英角度:
     1、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不适用第八十二条。        因而,小英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可获得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小英应争取最大的利益,即可获得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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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10:46:56 |只看该作者
常总何时才有答案啊,让我们学习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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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09:55:25 |只看该作者
针对此案例,仅发表个人意见:
第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从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企业应该支付小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从2011年1月起小英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起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不存在这个说法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小英是否能够追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小英的双倍工资是可以追讨的,但是要从2011年4月往前倒退12个月,也就是回到2010年的5月。这里答案就出来了,小英可以追讨的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从2010年5月到2010年12月。(2011年1起后的双倍工资没得追讨原因在上面已经有解释)。
第二:关于补偿金和赔偿金。
       从该案例的内容看,企业应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例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说法,违法解除是给赔偿金。从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3个月。第三;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后半句理解。

     在这里我还没有想好如何解答,但是在广东省的仲裁标准来说,此案例不适用,其它省份就不太清楚。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lzm 于 2011-9-2 09: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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