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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案例,仅发表个人意见:
第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从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企业应该支付小英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从2011年1月起小英的合同在法律上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起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不存在这个说法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小英是否能够追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小英的双倍工资是可以追讨的,但是要从2011年4月往前倒退12个月,也就是回到2010年的5月。这里答案就出来了,小英可以追讨的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从2010年5月到2010年12月。(2011年1起后的双倍工资没得追讨原因在上面已经有解释)。
第二:关于补偿金和赔偿金。
从该案例的内容看,企业应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例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说法,违法解除是给赔偿金。从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3个月。第三;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后半句理解。
在这里我还没有想好如何解答,但是在广东省的仲裁标准来说,此案例不适用,其它省份就不太清楚。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lzm 于 2011-9-2 09: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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