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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与雇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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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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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2-4 20:2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雇用的稳定至关重要,稳定的雇佣关系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感与责任心,这已经在日本[终身雇用]式的人事管理中得到验证(美国在60年代也曾盛行)。但是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终身雇用已经很难维持下去,日本的大企业也渐渐淘汰这曾经被誉为日本经营秘诀的终身雇用而纷纷导入能力主义,稳定的雇佣形态开始瓦解。但是在日本的劳动法中,员工在被雇用就不能被随便解雇,劳动合同续签过两次以后就企业方不能不续签,可见政府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于是联想到一位友人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被告知企业将不再给与续签(无任何工作过失,只是因为与上司关系不恰),我想知道这方面的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企业再合同的签订上能够有那么大的特权,对自己的未来何去何从不知所措的员工对企业有何中诚心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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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6 18:52:00 |只看该作者

希望

希望在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下,能同时完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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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8 15:04:00 |只看该作者

re

其实劳动法里面已经很多方面对员工有利了,但是很多时候还是没有办法改变员工的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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