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从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执行新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由过去的“每天不低于10元”改为“每月200元”。 十问高温季节津贴 撰稿 周斌 配画 商华 一问: 高温季节津贴“可发可不发”?
有人说,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这是不对的。
企业按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本市目前尚无如重庆等地对不执行高温津贴有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现有规定的立法层次也亟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企业可发可不发。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夏季高温费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问: 高温季节津贴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原本市执行的《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为企业,但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一样,都要执行高温费发放规定。
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这项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问: 只有“正式员工”才能领取高温费?
2007年夏季,65岁的王大伯在上海某物业公司管理车棚,食宿都在地下车库内。车库没有通风设备,潮湿闷热,他却未享受到高温津贴待遇。经多次协商无果,王大伯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物业公司提出,王大伯已退休,不适用《劳动法》。法院认为,王与物业公司属特殊劳动关系,案中所涉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2008年12月,法院根据王大伯工作场所的特定环境和2007年夏季气象报告,判决公司支付王大伯高温津贴。
发放高温津贴应坚持同工同酬原则。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聘用的特殊劳动关系职工,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等,凡符合本市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都应领取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员工的高温季节津贴,原则上应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而且,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和防暑降温等工作,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较合理。当然,最好在用工三方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清楚,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四问: 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如何规定?
本市原规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时,企业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高温津贴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这种关怀也应跟着形势一起“进步”。《通知》对高温费发放标准作出调整:“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去年上海高温天气为30天,按每天最低10元计算,职工高温津贴最低只有300元。根据新标准,今年高温津贴发放4个月,每月200元,就是800元。
需指出,《通知》规定的只是高温季节津贴最低标准。企业还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标准。
五问: 如何合理确定“高温岗位”?
原来的高温季节津贴“有一天算一天”,操作上不方便。劳动者每天要看天气预报,HR要天天做记录。今年起,上海像北京、浙江、江苏等地一样,以“包月”形式计算,就省事多了。但新办法实施后,如何认定高温费岗位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但有些公司财务部、供销部、人事部跑外勤的人,说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
各地各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千差万别,指望通过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职工应当领取高温费是不现实的。如对于跑外勤的人应否拿高温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实际工作状况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
重要的是,企业应依法制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合理的高温费发放办法。首先,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其次,必须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最后,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
六问: 非正常出勤职工高温费如何发放?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但不同计算方法结果还不一样。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当月出勤日。如今年8月计薪日共23天,某职工工作20天(请事假3天),当月高温费为9.2元×20天=184元。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200元-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请假天数。前例按此方法算,当月高温费为200元-9.2元×3天=172.4元。
对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病事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不能“忽左忽右”。
七问: 高温费可以计入最低工资?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元调整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元。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虽未明确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所以,扣除高温津贴等项目后,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实际上“暗扣”了劳动者法定的最低工资收入。
八问: 高温费应计入经济补偿和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第二条给高温季节津贴定义为“劳动保护性质”,这意味着在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可不把高温季节津贴计算在内。
九问: 高温季节津贴和清凉饮料可“二选一”?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重申,“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十问: 发了岗位津贴,还要发含盐菜汤?
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因此,为高温作业职工在菜中增加一些含盐较多的食品,如腊肉、咸鱼、咸蛋及咸菜等,让他们进餐时喝点含盐菜汤,历来是企业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市高温季节含盐菜调整为2.7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调整为1.80元/天。”尽管从1999年始,有关部门不再发文规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执行的标准也高于上述标准。
需注意,“含盐菜汤费”只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所享有的津贴,其实更接近于高温岗位津贴,与高温季节津贴是两回事。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时,不能影响含盐菜汤的发放。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8-14 21: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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