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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非常关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46号文件也仔细的研究了一下,网上也有铺天盖地的解释,但是查了各地地税网都没有报税升级的通知。
于是打了12366咨询,被告知今年10月份入库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按照新税法执行。
问:9月1日以后发放8月份工资,9月份报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新法扣个所税吗?
答:不可以,10月份入库的才可以。
问:国税发〔2008〕20号当时规定的3月1日以后就执行,当时3月份入库的就按照新税法核算了,为什么这次要10月份?
答:这是上面通知的口径,具体原因不知道。
大家可以关注一下了,估计9月份缴纳个所税还是要按照扣除2000来缴纳了
以下是两个文件的对比,我也已经查过了,2008年3月份入库的就已经执行新的税法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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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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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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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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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2008〕20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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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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