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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有误,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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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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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9:4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7 O# M! ?2 Z3 v! Q0 V/ j, u
分公司的一个案例:
* x, ]* s0 P$ M- i" G& M
5 J7 V' E/ @9 a6 u& s; R  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患病,医疗期为12个月。已与员工确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在医疗期满前的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 y1 c1 R# y& m- W" `) t4 `4 x

4 ]0 R5 d( F: J( \  但劳动者发现公司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注明的医疗期推算有误,员工于2010年8月9日开始医疗期,而通知则注明,员工的最后工作日为2011年8月6日。. f. z$ q3 C( O
, y# H- }2 W0 w' P( i8 }& G
  劳动者认为公司是在员工医疗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去仲裁申请公司付赔偿金。2 k0 ?- ~7 B1 u

3 L- S& t: G! C( t+ w" a8 y* P( Y9 H: Q
请问:2 T, g! D* J1 }
  1、只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注明,但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尚未成事实,可以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么?
2 j: A6 w. L- n, w. A3 V
2 Z( v3 J; g5 W; v4 k7 x  2、如能认定的话,公司方面还有可以解决或挽回的方法么?员工现在不想与公司进行协商。
% }; t, N4 c2 r2 c/ B& o5 K( F; c- Z8 X5 F6 [5 W
  3、如最后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么?
9 b8 L5 c- G' @/ K# s
. \- d- B0 ?( Z- x  4、另,此员工还有带薪年假未休,是否需要给付300%的工资?
) @) L# C* |- V; |3 ~* A7 V0 S" d- w: e( \0 V" W$ R; t
  5、本地区劳动部门有统一格式的解决劳动合同证明(见附件),如最后按公司违法解决劳动合同的话,应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选择“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还是选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或是其它?
: o9 x5 F6 W1 x* w6 w

) s- ~' `: h* `: {! }
; v; ^- y& u. i% C% y8 v/ i" n8 a. c! j$ k6 Q
本帖最后由 joyxu 于 2011-8-19 09:47 编辑
9 U; u: \3 \) G" b& B1 {6 B; |2 ~$ Q; P/ J5 g- t& K5 V' T; F
本帖最后由 joyxu 于 2011-8-19 13:59 编辑 9 D1 ~- t* V( g! p

, S4 @  p, N7 q9 K;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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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0:12:29 |只看该作者
在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前,你最好重新发一份通知书,用挂号信形式让其签收,去仲裁委咨询下具体补救方法。医疗补助费是必须要支付的,跟补偿金没关系的。年休假的话好像有这种医疗期的是没有年休假的。具体等高手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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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8-19 10:57:44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的,坐等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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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8-19 11:06:16 |只看该作者
       贵公司的程序就有问题,同时也没有很好的体现以人为本。员工住院期间,不要弄这些仅仅是有利于公司的事情。6 N4 k9 L% c5 G) S& K% _& X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专家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D! U1 p! K4 r7 H6 P! V, I: ^6 Q
      同时,是提前、书面通知,不能胜任还要企业提出换岗,企业保留这些书面证据;此外还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换岗后还不能胜任,这些证据是需要企业举证。5 |# L6 J/ F1 P
如果还没签订,建议企业积极改正,尽力免除双倍经济补偿。
& o* S' j* P9 O! ^# U5 y       但是企业从一个合法的程序,从一个体现以人为本,给其他员工安全感的角度来讲:积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依法通知解除合同或支付代通知金,走必要的解除合同程序,及给予额外的人性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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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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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23:04: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4楼 markkk2010 的帖子
6 p- x1 K9 S# B1 T1 ~, M" ~) q5 g不错,公司这方面的程序是有不完善的地方。
0 `6 k9 V. h& b9 }, l* |我来这家公司没多久,但这家公司的规模在本市以及全国的范围内都很大,也属于行业内的NO.1。其实公司内的很多程序以及所搭建的平台都很标准和全面,但可能基层的员工众多,相对的维权意识和对劳动法方面的知识欠缺,以至于对员工的管理越来越趋于表面化,HR也在其中,忽视了一些对标准和程序的维护,在人本方面,就更不用说了。  q0 ~! k6 V) r4 {  I+ h6 M# s3 F
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绝非偶然,我所在的分店操作方式也是如此,据说从来未发生过什么“麻烦”。
' Q2 l3 [" w9 l& `4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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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8:45: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楼 joyxu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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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那就妥善处理便罢!继续维护公司的声誉!
9 i3 P% ?1 [7 @- X' X9 Y7 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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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0 09:20:23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不止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也要维护员工的生活啊。8 O- ~0 i  T6 D+ Y* e" c3 E  \; X) W
否则我们的职业所花费的道德成本也太高了。1 v3 g5 K% ?9 `3 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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