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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制定提成方案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1-8-19 09:57
标题: 这样制定提成方案合法吗?

     因为行业特点,销售模式,按月波动太大不均衡,并且考虑到回款问题。所以,我公司在制定给业务员发放提成是按年为周期 核算发放的。

    而且,业务员的主要责任是维护老客户,尽量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销售额。所以,提成并不直接和销售额的具体数额挂钩。而是通过一套算法,计算出来的。

     并且,提成的发放需要根据回款情况,只要对应的款收回来了,才发放。

     如果一个业务员,中途离开了,按照我们现在的制度是不发的。

     但我又想到,这样会不会存在隐患。

     比如:干了三个月,运气好,正好遇到了客户的大单子。那平均每月比全年的每月的业绩目标要高很多,按公司角度,这个单子,基本上每年都会有,只不过客户有时候这个月要,有时候那个月要。甚至有这种情况,业务员已经到公司了,连产品还没学会,客户还没见过,这时候大单来了。这种情况肯定不会认可是业务员努力实现的业绩。

     但假如业务员将来离职时说,我做了几个月,这几个月业绩完成了多少。把全年目标平均到几个月,我超额了多少,所以,按制度超额了有提成,我走时该拿多少。

     那怎么办?我们的制度合法吗?

     另外,我们的制度还规定了,全年业绩,超额的回款到账才开始发放。

     那如果业务员离职时,回款没有到账,以此不发提成合法吗? 将来回款到账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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