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06-1-10
- 注册时间
- 2003-10-6
- 威望
- 0
- 金钱
- 3275
- 贡献
- 3
- 阅读权限
- 70
- 积分
- 3278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140
- 主题
- 92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3-10-6
- 最后登录
- 2006-1-10
- 积分
- 3278
- 精华
- 0
- 主题
- 92
- 帖子
- 140
|
小李同学是武汉某高校的女大学生,在一家酒店做了三天服务员后决定辞职,但100元“服装担保金”却难以退回。 7 ^: _, W+ Z. f0 `* K2 }2 ?" o& P; L
. R9 |9 {& S% e# T2 j- j! O 李同学说,2月12日,她到东湖新村附近的馥盛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服务员并被录用,对方要求她交100元的“服装担保金”。次日,李同学交这100元“担保金”前,财务人员肯定地告诉她,她退服装时会退这100元“担保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李就上岗了。 9 H' G: q$ n! \7 ~$ D
; ?. t- C4 m2 S9 u* b+ T
小李说,她每天的工作就是擦盘、传菜、抹桌之类的杂活儿,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甚至更长,远远超出她的想象。工作第四天,她决定辞职,在退了服装后,她要求讨回百元“担保金”,不料对方不愿退。
5 w3 }0 U2 |1 S, e0 d2 j
. y/ {! F8 C" ~+ Y0 Z B/ x" v1 w 昨日上午,记者与小李一起来到该酒店,酒店大堂副理表示,这100元确实是“服装担保金”,退服装后会全额退还。但是,李同学没有干满一个月,更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酒店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决定从中扣除50元。酒店还辩称,其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一月休息三天。
* N: e# U( c' l5 s$ ?
. w$ a" D$ y$ t) @8 e! ^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魏汉臣律师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临时聘用,任何一方临时解除劳动关系均不违约。何况,李同学因其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辞职,用工方扣钱就更无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