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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同学是武汉某高校的女大学生,在一家酒店做了三天服务员后决定辞职,但100元“服装担保金”却难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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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学说,2月12日,她到东湖新村附近的馥盛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服务员并被录用,对方要求她交100元的“服装担保金”。次日,李同学交这100元“担保金”前,财务人员肯定地告诉她,她退服装时会退这100元“担保金”。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李就上岗了。 / Q4 j8 u' j4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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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说,她每天的工作就是擦盘、传菜、抹桌之类的杂活儿,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甚至更长,远远超出她的想象。工作第四天,她决定辞职,在退了服装后,她要求讨回百元“担保金”,不料对方不愿退。 6 @! U! a! H4 \. C) S
9 y! X2 D q0 j0 O ^) m8 M* b) H0 h 昨日上午,记者与小李一起来到该酒店,酒店大堂副理表示,这100元确实是“服装担保金”,退服装后会全额退还。但是,李同学没有干满一个月,更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酒店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所以决定从中扣除50元。酒店还辩称,其工作时间为每天9小时,一月休息三天。 ' v+ u9 `5 G" a8 _
9 [4 e; S) Y2 v 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魏汉臣律师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临时聘用,任何一方临时解除劳动关系均不违约。何况,李同学因其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辞职,用工方扣钱就更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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