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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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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2 15:0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 a* _/ l3 N0 v" p8 R答:此类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H9 r O3 }5 g" T [说明]:# g9 [2 M1 G% r( _0 T 本条是关于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要实行仲裁前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过去是由本市民政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后,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但争议处理机制并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境内用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村户籍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也是杜会保障待遇。事关其今后养老问题,因此也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们认为应将此类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 }) ^6 ^7 b7 R& o (理由)& `6 D& t* d& ~- Z; I 由于劳动法将所有的企业用工行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并取消了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而且农村养老保险的争议在本质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无二致。这类纠纷虽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但不能因为可以通过行政解决就排斥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可将此类争议纳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审裁机制内。 F, ?/ Q, u! R" o% s1 c: B# v[立法例]: $ Y5 b3 m0 N- b0 Q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O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2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条例。 # y- f' y/ t t4 j1 z4 Y( S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本条(指劳动法)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33号):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4 ]4 i0 N3 }( [% x 5、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2号令)第38条(争议解决):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裁决。发生前款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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