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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2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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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楼 gmtdlgz0118 的帖子
& u; g7 M+ i9 R/ `9 s7 J3 \$ g; ]# r- l1 ?( ~7 c/ s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提出问题的关键结症在于:第一、公司或者你没有搞清楚我们国家目前的两种工时制,就是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第二、特殊工时中的加班究竟是如何处理的。5 Y/ W# t( F& J4 K
一、标准工时制,一般就是指每周工作5天,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双休日的工作制度。但,应当注意的是:因工作需要,公司不能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比如,公司可以安排6天工作制,但工作时间一周累计不得超过40小时。切每周至少要保证员工休息一天,这个休息是可以安排在周六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一周中的其他时间里面。$ C1 T3 v4 w# p+ z) b/ i: V!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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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工时制,一般就是指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以及其他特别工时制度。对于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也许大家都知道,但是其他特别工时制是什么,则有可能没有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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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工时制,指的是公司根据生产和工作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度、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员工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一般适用于从事受到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劳动,主要包括交通、铁路、地质等行业的部分员工。这个制度是需要审批后才有效的。 k h0 e, u5 _# e2 S
' e* q( b/ N) l9 F1 }- N' w. ~2、不定时工时制,指的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员工,主要包括企业高管、司机等等人员。同样也是需要经过审批后才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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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Z* h! S" a/ o3 g0 \: i3、缩短工时制,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也就是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比如在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员工;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员工等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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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1 A B' [3 j- ~- W5 a" F4、弹性工时制,指的是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在保证核心时间的前提下可以调节。$ W& S2 U+ m3 D* N& h+ [% {
3 K) A+ W0 [* d/ I2 A7 k& y7 T5、计件工时制,指的是以员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依法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的公司,必须以员工在一个标准工作日或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合理地确定劳动者每日或者每周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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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5种特殊工时制中,除了第一个和第二个,后面的3、4、5工时制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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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搞清楚以上工时制的内容和核心之后,那么,对于公司应该实施怎样的工时制度,则有所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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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是否存在以及如何支付,简单说说:
% Y* n e9 Y" j9 Q' @2 c9 ]1、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 u3 U9 h( U- p( [) D9 q: ?8 Q
虽然时间、工作安排不能固定,但是总时间是固定的,那么在这种工时制中,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评价周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上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日部分,应算作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并按规定支付150%的加点工资。但是其中工作时间与法定节假日重合或者重叠的,就应按法定节假日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譬如:张飞实行的这种工时制,在4月实际工作时间时间200工作小时,假设法定月工作时间为160小时,其中如清明节上班8小时,那么,他4月工作的组成部分,正常工资时间160小时,加点工资时间40小时按150%计算,清明节加班8小时按300%计算。+ j- t$ o. J& K0 m8 p1 z
特别提醒:公司实施这种工时制得到批准后,应该按照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的要求和相应的周期时间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无权力随意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n, r9 x6 {. c7 |0 S% _
" s3 [; h9 w+ A/ t/ a" {" I2、不定时制度下的加班:
' p4 S5 e3 Y; G: r5 X5 K6 N这个工时制度,说白了就是:“忙时忙死,闲时闲死”,表达的就是不确定。比如公司的董事长司机,董事长出差一周,那么这一周里这司机就不需要工作并可以休息,但是董事长不出差则有可能工作较忙应酬多,那么这司机则可能在这时间里每天都要为董事长服务到半夜三更。那么这种情形下,他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做延长工作时间,可以安排适当补休。4 T& c' L- n; Z4 v; u
对于这种工时制度下,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300%加班费呢?有人认为不可以不支付,其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对此认为是不对的。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全体公民的节日,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不定时工时制就剥夺了员工的法定节日休息权。再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在1995年公布施行的,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行政法规,在2007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根据《立法法》规定,在效力层级上,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所以,原劳动部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上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与现行行政法规相抵触,应该是无效规定。' Y) q# u7 t/ n0 l
还有,注意地方法规,比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三条和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都规定了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计算发放加班费。4 m- W& T6 i& j/ y
所以,作为HR来讲:; |$ N+ p3 W3 t& l ]
一是不论那种工时制,只要是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原则上都应按规定支付300%的加班费;; H- f/ \" ]6 f* ~0 l& u
二是不论哪种工时制,都要保障员工的法定休息权,不做缺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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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明白了以上两个关键,那么直营店的工作时间究竟怎么安排,法定节假日究竟如何操作,如何向员工解释和沟通形成一致,那么,你就找到办法了! 1 d9 I+ n4 T: c' U2 ?- W&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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