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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Q上最初解答是这么说的:既然每天工作6小时,则将周日的6小时中的4个小时分别调休到周一至周四的,则周一到周四要相应地减少工作时间,变成该四天每天工作5小时。因此,如果你还是上6小时的话,相当于并没有调休。反正,你前面不少,后面就要算加班。前面少了,就达不到单位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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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举了案例之后,我个人觉得:
4 y' Y; U/ ?- A1 l$ }% A: g1、该司的制度并不是规定一周上7天班,而是上6天班,而且不超过日8小时,周40小时,因此,制度是合法的。, H+ j7 v: R+ K% a; K' E/ C7 |0 t
2、在制度合法的前提下,单位安排员工周日加班是可以的,当然,名义上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当然,最好不要超过月36小时。其实,超过36小时了,那只是行政监察的问题而已,不是说超过36小时就违法,超过的工时就无效了,超过的工时还是有效的,会被认定为加班工时,但是,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处罚。8 S+ I; F/ B+ p, \; \# @
3、所以,单位按照所举的案例那样操作了,唯一的障碍就是:周日安排的加班能否分散调休。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单位一定要对休息日的加班进行集中调休,因此,个人觉得,单位这样的操作下来,每周的加班工时可以只认定为2小时。
- m0 |' B5 d3 `# N. W* `7 d; \3 N+ H+ h0 ^' U
个人观点,并不一定正确。1 H7 V0 U- }! K2 T/ D+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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