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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错杀(哪怕只是错抓)一个好人,对社会的伤害也远比放走一个坏人更大。
2001年北京女孩刘婷婷突然失踪。八年之后,刘婷婷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范某为了立功,举报当年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婷婷。随后李、崇两人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三尺,也没找到尸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两人。刘婷婷的生母高秋红,对此不能理解,上个月她提出了刑事自诉。
可见单凭嫌疑人的口供,没有确实的物证、人证等,很容易办成冤案。所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法律是通用的标准,不是为个案设置的,如果法律规定能单以口供定罪,那么很容易诱使警察搞刑讯逼供,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是你我中的任何一人。
所以,现代法治对刑事案件要求无罪推定、罪疑从无。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明确引进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法治国家通用的刑事证据标准。即,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能排除一切可能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定被告人的罪。就刘婷婷案来说,虽然继母自认有罪,但可能是儿子范某急于“立功”,对母亲做了不实检举;母亲又救子心切,背下这个黑锅……当然,这只是一种怀疑;但司法机关并不需要证实这种怀疑,只要有———哪怕只有一条———合理怀疑存在,就不能定罪。更何况,本案更大的“合理怀疑”是:刘婷婷可能没有死,只是失踪了。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错杀(哪怕只是错抓)一个好人,对社会的伤害也远比放走一个坏人更大。大家想想佘祥林、赵作海的蒙冤,和两案中两具无名尸体至今找不到凶手,就应明白前者的危害更大,因为司法机关一旦降低证据标准,冤枉好人,就会让整个社会陷入恐慌之中。
的确,罪疑从无、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有时会放走个别坏人。比如,美国警察抓人之前必念的“米兰达通告”,其实,米兰达就是个累犯,因为钻了警察没告知他有“沉默权”的空子,才得以免罪;但这并不影响“米兰达通告”保护千万无辜的嫌疑人不受威逼诱供。
在没有充分证据之前,继母李某可能是真凶,也可能是又一个赵作海。但法律要求无罪推定、罪疑从无、不让被告人自证其罪。检察院不起诉她,只是贯彻了法治原则。而这样的法治原则,在更多时候会保护你我不受不白之冤。
还值得一说的是,虽然目前找不到尸体,刑事公诉的证据不足。但刘婷婷的生母,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凶手”索赔,讨个公道,既然,李某、崇某自己都承认杀害了刘婷婷,那么就应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相应责任。
讨论:
“无尸不诉案”体现出的是法治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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