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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长度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6个月;累计计算(为何累计?如何算是累计?是不是生病三次分开休息,不是一次休完医疗期就算累计呢?)则按前述期限延长1倍。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累计计算则期限延长1倍;5-10年的为9个月;10-15年的为12个月;15-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下的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累计计算则分别延长6个月。
这是管理师课本里的内容,我现在不太明白,请教过一个学友,她说一次不休完、分几次来休就算是累计。如果是这样,那分开一次就可以延长1倍,不会造成人为的中断吗,不是有点不合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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