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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6月5日至2012年6月5日,合同期限1年零1天...第一个傻瓜行为...万一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面不续签,终止,那就无端端因为这零1天,要给多半个月,既2500元的补偿金。
+ S) J- j9 k' H& X1 T# z& m2、无试用期,第二个傻瓜行为。没有试用期,就不可能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调解这个解除理由了。
' C) g! I7 K& v5 K y3、约定违约金20000元。第三个傻瓜行为...法律法规只允许公司在两个方面跟员工要支付约定违约金,一个是竞业限制,另一个是培训服务期。这样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话,肯定属违法,不被支持。但如果员工返过来要求呢?很可能会被支持的哦...
/ o5 r7 P `/ Q" Z3 Z/ W8 l1 ]7 N6 \4、2011年7月讲员工调岗,第一个错位操作。调薪调岗,企业不能够单反面,即使员工不胜任工作,也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 y( [4 K& v r: p0 `1 k, O* U# d5、员工打人后,公司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个傻瓜行为。如果公司是由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的话,这种行为,应当在制度中是有明确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那么,在有依有据的时候,可以以此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支付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
, }3 T3 B2 B3 Z) R. y6、一步胜任工作解除,第二个错误操作。以此解除劳动关系,是要有前提的,就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在培训或者调岗,任然不胜任的,才可以通过这个解除。公司明显没有履行所谓的相关流程、程序。那就变成违法解除了。要给等于1个月工资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赔偿金。(PS:如果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是成立的,那么应该是给等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不用给2个月那么多...)
$ E- b3 P; [8 C* p7、加班费能不能追到,光这些内容看,没法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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