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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规定?
[quote]以下是引用简宁在2004-6-24 15:26:20的发言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7]52号)
用人单位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时,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一年以下、两年以下,分别含六个月、一年、两年。
**************[/quote]
这些规定我都看了800遍了,有几家民营企业做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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