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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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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1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弱弱的问一句:
* j2 W! b* A9 q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哪些方面了?
1 ]# J2 |+ O) U; t6 [- S+ {2 T适用的赔偿金基准是怎么核算的了?
( m, E' ~( ^7 J: l7 r( ]查阅了有关文献,但是还是有点印象不深刻!( h& }( d( `& |3 ?3 M3 u)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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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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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20:00 |只看该作者
很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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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21:33 |只看该作者
合同到期的交终止;
6 e. L! n+ U; i7 M( N" [  B- |没到期的叫解除。
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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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15 12:31:29 |只看该作者
对于公司或HR来说,有很大的区别:; V( C/ {* ?  U9 j$ q3 `$ H
劳动终止:是法律赋予公司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无须花心思找出其他各种各样的理由和证明,只需在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告知员工公司不再续约了,给员工结算好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算)就行了。当然还得略微注意一下特殊人群,如非因工负伤或是病假期间的人员以及三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他们的合同终止需要延期。+ s) ~' H; o/ K/ O  F7 J. I
劳动解除:相对而言程序上就比较复杂了。首先,除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之外,其他的公司方提出解除都要一步步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执行,如不胜任的,要先证明不胜任,经换岗或培训后再次证明不胜任;违纪违规的,要证明员工违纪行为以及公司政策法规的合规合理性;发生重大变故不能继续履约的,也要事先进行再安排,未能达成一致后再解除;等等。总之,要小心而谨慎,否则公司就有违法解约的风险。另外,在经济补偿金上也需要考虑到员工在职期间的全部工龄,以及一个月的通知期。公司还必须要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事先要通知到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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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小天使勋章 最佳辩手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晒图达人勋章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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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33:39 |只看该作者
有人之前发过类似的帖子, 你可以搜一下; [3 i! Q! C1 z/ ], N- j4 }
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3 v4 ^/ o) T' c3 j$ C' d6 S
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5 P1 k0 t' o1 c& [7 s
可以参考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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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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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38:17 |只看该作者
同意糖糖说法。。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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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3:01:04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五种终止情形,有四项(二至五)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提前结束劳动关系。
& A% \/ S9 b1 y+ Y; A/ O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8 J& `6 ?1 }( J5 i% R+ ];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7 l: B7 ^/ |+ L, G3 n% i" c/ K. `8 M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n. y$ D& Z' T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t' y/ I6 u0 i, v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 Y% E/ G+ y' o$ b8 |+ D8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_1 t, @; T! \% F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G( [# p4 J% H( g%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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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6:46:46 |只看该作者
最大的区别好像是,终止只需付补偿金,而解除需要付补偿金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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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fsxx  那赔偿金是怎么计算啊,只要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就可以提出终止吗?有没有什么限制  发表于 2011-11-15 1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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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7:14:02 |只看该作者
按照这个顺序看应该能看出来赔偿金的计算了吧
7 o8 B3 D3 h# Z, Q* B( P# U; T7 E5 E; A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 Y7 K' F9 r% J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 Y9 Q- r  J" [* s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r, T3 D3 _- _! W+ J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6 m4 c& k! f# u6 M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X' D* K! i% X" u/ S&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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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7:17:44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还有些特殊情况,如临近退休、孕产期等是不许终止的,自动延续。一般来说我的操作是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或更早确认是否继续聘用,如果不聘用就通知员工了。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做准备。目前还有规定续签是否一定要提前多久提醒或多长时间内签订,今年8月公布的最高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是到期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但没有发布,暂不具法律效力。可参考执行。
! `" L+ x- B6 D8 v" S6 Y. R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 T; b& I6 {, Y1 A+ ?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5 w8 C+ `8 c. r% l* B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g' J* Y$ m! D* q( t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2 `* B# V$ W: d  t6 q6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Z" ~- I. H2 ?) J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0 g8 ?( a7 r- ]: X$ G- U" Z% M- C, b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V; h, G5 J7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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