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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文: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我们公司是这样解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另外支付3倍平均工资,假如一天工资100元,那么加班一天就另外发300元,而休息日加班一天只发100元,本来应该是200元的嘛,公司说另外100元是算到工资里面的就不算是加班费了,不需要另外支付了。
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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