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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28 22:34 编辑 ( a/ z8 p9 @3 o o, ]0 A
+ o& k+ Y/ s% P- v0 q% ]& N+ D8 Q" D. K 以前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现在知道了,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你是牛人,多多指正;和我一样的,大家都看看,来了就不要错过!
' O" o& J; i' N0 k 案例一:张三在某公司工作,工作业绩一直得到公司的肯定。2006年的某天,张三所在的社区举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张三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张三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但最终还是批准了张三的请假申请。不料月底支付工资时,公司却扣发了张三请假那天的工资。张三在咨询了律师后,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 l- O6 [8 v; W( r 案例二:乔某在中外合资某大酒店应聘担任公关部副经理前是某市纺织厂挡车工,系该厂团支部书记,某区青年团委员。1994年8月辞职到被诉人处应聘后,区团委委员仍然保留。1995年4月5日,区团委通知乔某参加区团委组织的老区志愿会议及活动,时间20天(从4月7日至4日26日止);4月28日至5月2日参加区团代会筹备会。乔某随即报告酒店人事部并通知公关接待部经理黄某。在5月4日团代会上,乔某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团组织干部当选为参加市团代会代表。5月7日会议闭幕,5月8日乔某回公关部上班,5月10日领工资时,该酒店财务部告知:接总经理邹某通知,乔某未经酒店领导批准,擅自离岗近一个月,当月工资1200元和上岗津贴800元全部扣发。乔某认为自己系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扣自己工资和奖金于理不合,于法不符,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
" J$ D* ?1 @7 J, \+ J5 h 案例三:高印任某销售公司发售部副经理,一日高印加班直到凌晨两点才回家,刚掏出钥匙准备开门时,忽然听见隔壁马大婶家传来吵闹声,高印发现隔壁马大婶家出现了一名罪犯,此时高印就赶忙过去帮忙捉贼。等警察赶来时,一起合力抓住了罪犯。到了月底高印便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他下个月的六号到法院参加马大伯家案件的审理出庭作证。高印向上级做了汇报并出了庭。第二个月底高印领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了自己三天的工资。问财务科的人,财务科的工作人员说他出庭那几天缺勤,不能给工资。高印懂一些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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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有哪些?9 t& B, n# f) Z& x8 J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 P5 \5 a! l( `; o8 s2 C 看来依法参加的活动还真是不少!
7 E6 k+ o9 W X# F 首先,宪法赋予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是指选举和当选为乡(镇)区级以上政府召开的会议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权,有时不得不召开某些会议,征求各方面代表的意见。而作为人大代表的劳动者参加各级人大会议,更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参加上述会议,必须无条件予以支持,否则要受到行政处罚。 9 o3 R8 M4 F. I
再者,劳动者享有集会、结社的宪法权利,可以参加依法成立的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劳动者参加这些社会组织的会议,用人单位应照常发给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社会组织并非以上所述的国家机关,而属于民间组织。因此,只有依法成立的组织召开的合法会议,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允许劳动者带薪参加,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抵制。
1 j; e5 S* e1 ^9 C 另外,为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用人单位应支持劳动者依法出庭作证或担任陪审员。依法作证是每一个知道案件事实的公民应尽的义务,阻挠证人作证是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劳动者参加这种司法活动。 6 _& ~# E3 p( a I/ t. m2 B
还有,工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占用的工作时间,应视为已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K4 L( c4 d7 {6 @$ d除了上述社会活动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如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也属工资保障之列。 + b$ p2 Y6 s) o#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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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如何算?$ X5 f# K% w. w1 Z& T" j, a
正如上面三个案例,都是企业不给钱,认为员工无故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已,大家兵戎相见。0 q7 O" w T2 ]+ r, }4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法条如下:$ E: q, I5 c6 D! Z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9 ~8 x8 E9 M6 j+ Y2 N9 [7 h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有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E. O! R, l1 V5 H) a/ f1 F5 b4 Z案例解读:: Y5 q7 C8 x2 P1 M0 O% m2 i, {5 \
案例一中:张三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该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资。
" g7 I) f& F, x! f& o 案例二中:乔某作为区青年团委员,参加区青年团会议属于其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而且乔某已报告酒店人事部并通知公关接待部经理黄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酒店应依法发给她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本案中酒店克扣工资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4 X3 S0 e1 g/ Z8 ?4 [; c5 i
案例三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出庭作证正是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查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事实上,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属于法定社会活动范畴。单独扣发工资需要纠正。
; K- q& F9 p$ G! \ 以上来源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网、中国劳动争议网等网络资料,有改动。& t5 S" ~3 x6 `
所以看来: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要照常发工资的,就这么简单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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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S. `8 t% P, F2 ]但,法定社会活动的范围不能任意夸大:: G, q8 |0 Q% z6 Q( Q
案例四:员工李四,周三没有来上班,当人力资源部门告知无故矿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是要扣工资的,李四说他去参加儿子的家长会了,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企业不能扣发工资,人力资源部门的就不知所措了 = =、
- ]) N4 I8 }$ C 个人认为很多事情是自己的个人事务、家庭事务,是不能当作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来处理的,需履行正常的事假手续。
$ ~7 Y; c2 k9 X' R( o6 D 所以总结如下:在对待法定社会活动时:! F F; V9 d/ Y6 u* k$ t) B, j
对企业而言:确实有这么回事,在此期间,需要照发工资,不能随意扣发而给自己惹来麻烦;
+ q/ v6 I0 P! Z9 M! y0 b 对员工而言:要向企业事先打个招呼,这也是作为一个员工应该履行的告知手续,企业总不能突然觉得员工不见了;同时不能将法定社会活动扩大化,把自己的家庭事务、私人问题也搅和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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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1 ^% D6 ~! q1.江湖经验丰富的您看完有何感想?
9 W: \! Z) t" ^4 m2 F2.贵公司有没有碰上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的?有没有碰上那些离奇古怪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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