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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 ~+ K' ?$ E# r7 E. ^一、以深圳为代表,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客观状态
# A3 K( Z2 j8 r; m3 N1 n: l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 M6 C( D3 t0 l7 U. R3 f( D 其理由是严格按照法律文字上的措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中针对两种不同情形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前者使用“未与”,后者“不与”,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前者强调客观状态,后者强调主观因素。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只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有权主张二倍工资;而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主观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就应支付二倍工资。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承担责任。4 X- @5 r: b, j4 I
二、以上海为代表,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客观原因- R w4 q- d0 L8 X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6 P. L* f% u' \- Z, b
上海的规定更强调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似乎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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