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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为公家干还是为私人干,现在讲的都是双向选择,干得不好单位有权让你下岗,同时你也有权炒老板的“鱿鱼”,但是任何选择都要遵循“游戏”的规则,否则你的行为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0 b9 m/ P" J' [6 F& t5 |7 c2 Q3 `
孙某某1980年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云南省某研究所工作,1993年孙某某没和单位打声招呼就拍屁股走人,和朋友一起到外边成立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两年后,研究所下发文件对孙某某擅自离开单位的行为做出离职处理。
+ |6 A& d8 g9 U2 s7 T 2000年研究所改制,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法人,孙某某写信给研究所,提出了想返回单位的请求,但单位不同意。孙某某向五华区劳运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不久做出仲裁,对孙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孙某某对仲裁不服起诉到五华法院。
7 T& {$ j; W$ E# i! x 法院认为,孙某某既然是单位的职工,在单位没有对其进行调动的情况下,孙既不返回单位又不与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相反,还以合伙人的身份与他人办起了律师事务所。孙的工作经历表明他和单位已经脱离了关系。另外,在单位改制以后,孙某某没有和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所以孙某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5 y( Y* k& |0 Q2 c* \& N/ b
6 X5 |( _+ H7 F1 M9 p1 B
法官说法:此案很有代表性,现在国家鼓励人才流动,“跳槽”的人也很多,《劳动法》对劳动者就业和择业的权利也有相关的保护。但是人才的流动应有序进行,劳动者在择业时应遵守相应的规则。在选择离开单位另谋职业时,应与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这样,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能够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否则拍屁股随便走人的行为,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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