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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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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0 17:20: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随着劳动者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企业的劳动纠纷也越来越多,纵观企业和员工的官司,企业的胜算率只有10%,那么企业如何来预防纠纷呢?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在此呼吁大家把好的方面和大家分享一下。 在此我仅代表那些关心这方面问题的hr同仁,对提供宝贵方面的兄弟姐妹表示忠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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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7-22 09:46: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各位同仁!

多多参与,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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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2 10:17:00 |只看该作者

人的问题

企业的老总是人,打工的也是人,做好人与人的沟通需要有很好的技巧,尤其是相互有利益牵制和约束的劳工双方更应该注重这一点。 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做好人与人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让老总更多地了解到依法处理劳资关系的必要性,让员工更多地理解和遵守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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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2 15:39:00 |只看该作者

企業如何增加勝算率﹖

就目前企業打的勞動官司﹐大部分還是涉及到勞動加班工資﹑社保這一塊的多﹐要說這一塊企業輸得不無道理﹐有些企業是太黑了。 在涉及到其它的多是商業機密﹑服務期了﹐在這方面我想企業如何防止勞動糾紛﹐在人事管理上是否完善相當重要了﹐必要的協議要簽﹐既是約束﹐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無論什么官司﹐都有一個原則"不告不理"﹐所以說和員工的溝通比什么都重要﹐這也是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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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14:18:00 |只看该作者

基础管理不容忽视

企业的胜算率低不一定是企业侵权而败诉,有的是基础工作没有做好。如: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什么?有的企业连规章制度都没有或者出问题就有针对地起草几条规定;有的资料不好保存当废纸扔掉;经常打官司无法举证。其实有的时候一张考勤表(包括培训学习)、一个签名等都是一些原始资料都要好好保管说不定什么时候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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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4 14:36:00 |只看该作者

证据很重要

本月我处理了一个劳动仲裁,由于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只是口头商定1个月的培训期后再进入试用期,试用期1个半月后解除,结果收到仲裁通知书,要我赔偿培训期间的工资。调解时,调解员开始一边倒:口头协议无效,应当支付工资,并威胁道,无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是没有试用期的,个人如果提出应当提前30天通知的话,我还要再赔1个月工资。 但当我出示培训期间签到表(该同志未重视培训期间签到的重要性,1个月总共签到6次),并请教调解员:目前是否有公司允许新员工1个月只签到6次,而无动于衷的。此时,调节员态度大转变,结果是:个人撤诉,我替他交2个月三金,支付其6天工资(比2个月三金的个人部分还少10元,我大方没要他再掏钱),报销了他当时做入职体检的100元。(后支付仲裁费,他从钱包里又掏了50元贴进去)。 由此可见,证据的重要性,平时积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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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6 09:49: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

陈某系某公司的职员,业务能力在中心算是首屈一指,但有一缺点--脾气暴躁。2002年1月份,中心为了加强对客户服务质量的管理,提高自身品牌和声誉价值,专门制订了《客房投诉处理办法》,该《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中心维修人员如在一个月内受到客房投诉二次或一年内累计被投诉十次的,给予开除处分。”该《办法》于2002年2月1日由中心领导签发,2月3日中心召开部门主管会议时向各部门主管宣布该《办法》正式实施。2002年3份,赵某由于坏脾气不改,服务态度粗鲁,被客户连续投诉五次。在调查核实以后,中心当即依据《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开除赵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赵某本人。赵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庭,称自己从未看到过《办法》,该《办法》对自己不生法律效力,要求仲裁庭撤销中心开除的决定。庭审中,中心辩称,《办法》系依法制订,且已在中层班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中心员工全体生效,中心依此作出开除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仲裁庭维持开除决定。仲裁庭审理查明,中心在《办法》制订出以后,除了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宣布正式实施以外,未向其他员工宣传公示。仲裁庭认为,《办法》制订出以后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力,中心未将《办法》公示,则不应以此约束员工,据此,仲裁庭裁决撤销了中心的开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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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3 16:1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看来大家对纠纷不是很有兴趣吗?

[em01][em03][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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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4 12:05: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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