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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奖励规定。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公司酌情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并纳入年度考评。
1) 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努力,起表率作用者;
2) 团结同事,助人为乐者;
3) 爱公司如家,关心集体,顾全大局,任劳任怨,表现突出者;
4) 节约用水、用电者;
5) 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连续三个月以上出全勤者;
6) 主动打扫公共场所卫生,保持公司内环境清洁卫生,表现突出者;
7) 有上述类似的好人好事行为者。
(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并纳入年度考评。
1)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公司带来较大效益者;
2) 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超额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
3) 工作勤奋、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有显著成就或拓展业务增加销售额有突出业绩者;
4) 改进工艺操作,规范生产程序,对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有显著成就者;
5) 节约原材料,或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6) 敢于坚持原则,检举揭发公司内的不良现象,维护公司利益者;
7) 维护安全,奋不顾身处理突发性危险事件者;
8) 见义勇为者;
9) 对公司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另外加 科技创新 奖励 得你公司自己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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