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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各方面的原因,我想炒老板的鱿鱼!
但我仔细看了我跟公司签的的合同,发现其中有一条:
“乙方离开甲方后三年内不能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冲突的职业,
也不得到本公司有竞争的公司中工作。”
这不是在限制员工的就业自由还有其它相关的权利吗?
有人说,这属于同业限制,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因素,是一种商业惯例,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企业须给员工一定补偿。这种补偿可以在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支付,也可以在员工离开单位时一次性或按一定周期分期支付。
我再看合同,没有补偿的约定。工作时支付的工资单里也没有列明有此补偿。
还有人说,根据劳动部在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中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不知道这个文件还有没有效。
如果离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那么我离职后到竞争公司工作,算不算违反该协议?如果被起诉,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我讨要补偿,能不能要到?按什么标准要?有没有那个部门的红头文件可参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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