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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北京的人力资源工作者.
劳动法规定:缴纳社保(四险)必须足额缴纳,基数是个人月工资收入(含津贴)的全部,而事实上多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出于用人成本的考虑,并不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全部作为缴纳基数,而是按和员工约定的一部分,但这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给人力资源工作者出了一个难题,如果员工和企业因劳动争议而到劳动部门仲裁时,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按员工全部月收入来缴纳社保的,所以应予以补齐.而实际上,在录用员工跟其谈待遇时,员工是同意按约定的基数为其缴纳社保的.
有些外地员工提出不要社保,希望拿到一定补贴,这样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不好处理。
还有住房公积金,除了在一些国企、外企给上以外,多数企业是不给上的。
你们所在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吗?给员工上社保吗?上三险还是四险?缴纳的基数是按员工的月实际收入吗?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吗?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社保缴纳基数发生过纠纷吗?你们是怎么处理的?[EDIT]用户“阿劲”于2004-9-28 9:52:19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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