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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请教关于南京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问题
关键看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时,你们规定的试用期是有效的。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则试用期按上述规定执行,员工超过上述规定中的时间后,就不在试用期了,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按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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