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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 仲裁部门明断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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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5 19:5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摘要$ c$ M w- e) a# y. J& E8 @ * ^5 J" e) l) `8 u& d U: S   ×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资2万元对其进行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其中一名工人张某在试用期内工作10天觉得工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程,将价值4000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5 j% D: N A5 M, C' P* T! ^;还有一名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赵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赵某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2000元培训费,借此促使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李某、刘某、赵某各付公司2000元培训费,李某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 m* y+ W' ^4 y% U/ v& @* L- q' _4 f% q   法律解释+ n0 J4 J7 C$ d$ q 2 X3 m; ]0 w/ D) H1 I  这是多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g1 e! g; d5 ]- v" V& e- V 4 y6 w" c' M2 A' f) }) V# e  这类争议比较多见,往往是当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N! F8 s- u" W# g6 n( p ' x# T4 R6 J, q2 b/ Z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经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训招收10名工人的出资凭证,因此该公司享有追索培训费的权利。这是处理追索培训费争议的前提。 : U! q- q: e3 r9 u5 U% m+ X6 A t( [( w e g! Y, E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工人张某、李某,但是他们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8 V+ j E2 Y/ `* o 4 U& f2 I3 } D/ S( R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依据上述计算办法的精神,付给×公司1000元培训费。 2 ]3 _7 Y, F- j; ~% ?# l1 L $ s. Q9 U; o5 \  4.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其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40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向公司赔偿。实践中的赔偿额还要考虑违规情节、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而定。# M) V( p$ k, a& y 5 q6 @& `$ s( I) ~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的工人赵某工作2年,劳动合同期满,赵某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要求赵某支付培训费。 ! {. u- A0 z% [2 }/ X6 x8 M+ O2 S9 G' ^/ _5 d   通过以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申诉的各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经调解,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元。(2)裁决刘某付给×公司培训费1000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0 _& L0 H! `% H1 w, S 3 i4 ], g8 O" \. t( F! g9 D, x9 n  (王昌硕) ' {4 q! U. G5 B }6 ?: P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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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9-27 13:16:00 |只看该作者

以法办事,按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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