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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 仲裁部门明断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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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5 19:58: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摘要 8 K. ]' s+ j/ v% @% a0 C; D+ z 8 s( Z, r- L2 l; `$ @3 D: d1 {  ×公司招收10名工人后,出资2万元对其进行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其中一名工人张某在试用期内工作10天觉得工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程,将价值4000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k2 ?# w' l! ^;还有一名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人赵某工作2年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赵某不同意,公司则要求其退还2000元培训费,借此促使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在法定申诉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李某、刘某、赵某各付公司2000元培训费,李某还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 d( n) {) |( f ?+ R 3 |+ `, @! v% B1 K: u* W1 d, S  法律解释+ q5 {) l n1 Z * \* Y- d) b' s {. F- h& F9 D   这是多起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 X: m' j0 S6 v$ J6 I r7 R' j9 G B* M: h4 l2 i) K7 y. [   这类争议比较多见,往往是当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出走时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据1995年10月10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 O3 T# _. L- z7 a+ R. f0 [* {& o' e7 P7 |. {   1.审查用人单位有无追索培训费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经查,本案中×公司已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培训招收10名工人的出资凭证,因此该公司享有追索培训费的权利。这是处理追索培训费争议的前提。 : j; F; y- K+ w1 M3 Q# I ! }" C& W; c. ?1 y/ F" f  2.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公司出资培训工人张某、李某,但是他们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9 F6 x8 j$ v% M6 G; }# I% a: _* e: L& L5 r; \ q# n( s5 J   3.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工人刘某工作1年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约定的合同期限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依据上述计算办法的精神,付给×公司1000元培训费。 # x8 {7 ]% d! z- e3 R* Q: O+ V9 J' _   4.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本案中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其违反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40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向公司赔偿。实践中的赔偿额还要考虑违规情节、认错态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酌情而定。# ?$ Y" [5 I; K q# c % I9 h4 Q0 q. Z& y( Y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本案中的工人赵某工作2年,劳动合同期满,赵某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不同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要求赵某支付培训费。; q& i; h* i- c: P. U( R: w 1 z0 w% s! x! c5 K7 u  通过以上分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公司申诉的各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经调解,李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0元。(2)裁决刘某付给×公司培训费1000元。(3)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 ; L# r# L0 Z7 Z: T7 l) D4 w$ P9 d5 y# U# f4 R& c/ j   (王昌硕) 6 f+ u+ ~0 g% y) p3 I3 ]+ E3 I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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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9-27 13:16:00 |只看该作者

以法办事,按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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