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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法院典型案例——冯某与出租车公司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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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0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6年12月,案外人吕女士与海安县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吕女士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服务费280元。2009年5月9日,吕女士聘请该公司另一出租车的二驾王某为其出租车做二驾,王某一次性缴纳押金并每月向吕女士交纳租金。2010年2月8日,王某驾驶该出租车在送客过程中,坠入河中不幸身亡。王某家属冯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某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确认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冯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中院终审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当和其他用工单位一样承担用工成本,在获得经营利润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认定王某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3 c0 Y5 R9 C0 l# X) A5 \
  【点评】
# v% W# o8 l3 d" Y7 b% W& X. U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司法界争论的热点。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出租汽车公司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将投资和经营风险转嫁给司机,使司机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该案为南通首例确认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存在劳动关系案,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在该案判决后,南通中院及时向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促进出租车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P" Q8 \* X2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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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9 12:57:2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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