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 (二)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开始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起至 止。 2、如乙方到甲方处开始实际提供工作之日早于或迟于合同起始日的,则以实际提供工作之日作为本合同的起始日,合同到期日亦作相应的提前或顺延。 第二条 试用期 1、乙方的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如乙方在试用期间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条所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乙方提供的入职资料中所给出的情况是不真实的,或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 2)乙方在试用期内实际出勤天数不足正常出勤天数的85%(试用期发生工伤的情形除外); 3)不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或体检结果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 4)未能在试用期内按照公司要求提供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文件等; 5)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生公司现行或新颁布生效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违纪行为; 6)被证明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三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 。如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甲方安排乙方至甲方及甲方参股公司、甲方股东公司、甲方股东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关联公司”)的相关岗位工作。 (二)乙方工作内容以甲方的岗位说明书为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甲方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等,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双方约定,乙方执行第 项工作制:①不定时工作制; 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③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如依法或依约变更,甲方可重新确定其应执行的工作制度。 (二)甲方严格遵守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乙方应严格遵守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等有关作息制度。 第五条 劳动报酬(需要进一步斟酌) (一)甲方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的有关法律规定。 (二)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支付项目及标准如下(均为税前): 1、岗位工资:是指乙方提供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标准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为 元/月。 2、绩效工资:是为激励员工设置的奖金性质的劳动报酬,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甲方的有关制度和乙方每月的业绩表现确定,标准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为 元/月。 (三)双方同意,以乙方岗位工资作为计算乙方加班工资的基数。 (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法从工资中扣除下列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应付公司的赔偿金、双方约定的可扣除项目和其他应扣除的项目。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对于工资核算差错造成的乙方工资少发,不构成克扣员工工资,但甲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保险福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福利待遇以甲方制订的有关制度为准。 第七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场所设备、危险物品等的管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工作防护用品,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二)乙方严格遵守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发生有违工作安全的行为;如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三)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八条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奖惩、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员工培训、竞业限制、信息保密等,并有计划地组织员工学习或进行培训。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培训协议 甲方可以就培训项目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及相关事项,但应在实施培训项目前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 乙方在接受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如果有多个因培训而产生服务期限的,则按最迟届满的期限为准;如果因培训而需要履行的服务期限超越本合同期限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服务期限届满日为止。 乙方服务期未满提出解除本合同,或甲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相关规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如有多个培训协议,将分别针对每个培训协议计算违约金,然后累计计算总体的违约金。 第十条 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 (一)甲方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人事信息、业务信息、财务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 (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甲方组织内部或甲方组织以外的人员直接地或间接地披露前述信息,除非是由于乙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的需要。 (三)如乙方从事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岗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签订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如乙方不签订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乙方依法与甲方签订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的,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乙方被安排到甲方关联公司工作,甲、乙双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由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责任 (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等,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因乙方被安排到甲方关联公司工作而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关联公司同意将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年限视为乙方在该关联公司的工作年限(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将所持有的甲方财产(含办公用品、文件、工具等)交还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列示的地址均为各自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均应当在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任一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以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二)除甲方股东派驻公司人员外,甲方禁止任何员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由其他单位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均视为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乙方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合同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