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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报上披露了某单位用“实习合同”收取应聘者费用的行为。他们先要求求职者在“关于联合推广实木地板业务实习的协议书”签字,然后收取“实习资(材)料费”。而所谓的资(材)料,不过是4张正反面印了些木板常识的A4纸。签字后,求职者才发现“在10天内推销50平方米的地板”,根本做不到,要求退钱,单位却说已签了协议,要交“违约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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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律严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包括所谓的“资(材)料费”。但是,有的用人单位还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如有的原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现改为在“实习合同”中约定“实习期”。他们认为,反正“实习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你劳动行政部门管不着吧?而且,这个“实习合同”是个人与单位自愿签订的,200元也是私下协议认可的,工商、物价部门似乎也难以介入。眼睁睁看着200元钱落入别人口袋的求职者愤然责问道:“难道‘劳动合同’一旦变成‘实习合同’,就没人管得了吗?”2 H6 s& I! a% ~7 Y. X( I' s
3 o- P4 c- T" y( a 其实,劳动合同和实习合同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就应承担某一项工作,遵守单位的内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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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合同则不同,它一般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实习的目的在于教学,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理论知识。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用人单位也无法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若实习生不符合单位的要求,单位可以将实习生退回学校,而不能与学生自动解除合同关系。需要强调的是,两者分别适用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学校,学生只作为关系人存在,而不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原本学生实习都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因此不容易令人误解。近年来大学实行扩大招生的计划,学生的数量的急剧增加,给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学校也比较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的机会。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改变不了实习生的学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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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U3 G/ |/ W& E; | 所以说,上述用人单位竟然与求职者(劳动者)签订“实习合同”,这是非常荒唐的。我们认定一种事物的性质,关键不在于它叫什么,而在于它是什么。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主要特征的,就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求职者(劳动者)签订“实习合同”,求职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种“移花接木”的伎俩,最终肯定都是难以得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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