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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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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中人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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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11-2 20:16: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报上披露了某单位用“实习合同”收取应聘者费用的行为。他们先要求求职者在“关于联合推广实木地板业务实习的协议书”签字,然后收取“实习资(材)料费”。而所谓的资(材)料,不过是4张正反面印了些木板常识的A4纸。签字后,求职者才发现“在10天内推销50平方米的地板”,根本做不到,要求退钱,单位却说已签了协议,要交“违约金”200元。 6 J# a! d6 L4 H# f' I' n% w2 c - B4 b Z% ?6 f2 v8 g6 ^1 g& Y5 Z* b! c+ F5 z, {5 ~   众所周知,法律严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包括所谓的“资(材)料费”。但是,有的用人单位还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如有的原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现改为在“实习合同”中约定“实习期”。他们认为,反正“实习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你劳动行政部门管不着吧?而且,这个“实习合同”是个人与单位自愿签订的,200元也是私下协议认可的,工商、物价部门似乎也难以介入。眼睁睁看着200元钱落入别人口袋的求职者愤然责问道:“难道‘劳动合同’一旦变成‘实习合同’,就没人管得了吗?”2 H6 s& I! a% ~7 Y. X( I' s 3 o- P4 c- T" y( a  其实,劳动合同和实习合同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用工单位,就应承担某一项工作,遵守单位的内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 r7 Q, I2 d, L9 g% C, y! u0 g9 \; h1 c( n% K( q- ^   实习合同则不同,它一般是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约定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实习的目的在于教学,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理论知识。根据规定,实习合同应当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实习期间,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用人单位也无法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若实习生不符合单位的要求,单位可以将实习生退回学校,而不能与学生自动解除合同关系。需要强调的是,两者分别适用的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习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学校,学生只作为关系人存在,而不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原本学生实习都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因此不容易令人误解。近年来大学实行扩大招生的计划,学生的数量的急剧增加,给学校安排实习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学校也比较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的机会。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改变不了实习生的学生身份。 2 D1 d1 f0 N3 J7 {1 S ! ]0 U3 G/ |/ W& E; |  所以说,上述用人单位竟然与求职者(劳动者)签订“实习合同”,这是非常荒唐的。我们认定一种事物的性质,关键不在于它叫什么,而在于它是什么。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主要特征的,就应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求职者(劳动者)签订“实习合同”,求职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种“移花接木”的伎俩,最终肯定都是难以得逞的。
gm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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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3 09:09: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很有必要要大家知道这两者的关系! ! `' _. U1 [! N. q: Q& f5 T个人认为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活动,并监督用工单位的行为! " G4 ~# H# Y. S" _; t而做为求职者更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只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损失了大利益!不只是保护自己不受害,更有义务和责任揭露这种违法行为!3 l4 F" v& w5 Y: H0 N6 }- k4 o, s 只有双管齐下,才会有一个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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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3 14:58: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不错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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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7 20:45: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劳动者都是想维护自身权利的,但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他们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律关系与实期关系、见习期与试用期、“三险一金”、经济补偿、工伤福利等术语并不是普及性知识。人事部门又大多站在用人一方的立场,因此作为劳动者,特别是刚刚介入社会的劳动者往往是受骗的对象。一旦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劳动者本人尚浑然不知,这种情况并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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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9 16:02:00 |只看该作者

有必要普及知识

尤其是学生 社会阅历不足 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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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1 11:29: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落笔得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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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15:59: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劳动者都是想维护自身权利的,但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他们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律关系与实期关系、见习期与试用期、“三险一金”、经济补偿、工伤福利等术语并不是普及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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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3 15:59: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em34][em01][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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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4 18:44: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em41]今天才知道这两者关系.[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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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5 08:20:00 |只看该作者

RE:[推荐]合同哪能变花脸 劳动合同岂能如此变脸

慎重,不管是签什么合同.1 i+ y, x: _) p, E- W3 i 当然明显存在欺诈行为的也无效,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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