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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27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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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于2000年6月12日进入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合同期2年。2001年7月,公司安排胡某外出培训2个月,双方同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胡某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的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2002年5月8日胡某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告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胡某赔偿培训费,双方发生争执,公司没有发放胡某5月份工资。胡某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公司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提起申诉,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返还培训费损失,胡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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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n- g1 _ }3 H. ]7 [) F4 f0 H 公司认为,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公休假需填报请假单,并经主管批准,方可休假。胡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休假是违规行为,理应不能支持,并承担违规责任。胡某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就不能在2年期的劳动合同期内享受两次公休假。另外,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按此协议规定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5年,不满5年的应按已履行协议年限逐年递减赔偿金。所以不发5月份工资是事出有因的。 % g4 S8 Q$ v, _ c( h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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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认为,在公休假前曾向主管口头提出被允准后才休假的。且以前公休假也是这样办理的,应该无过错。再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按本人公休假时间安排正好到合同期终止,公休假是国家规定的,理应享受,个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5月份工资是本人劳动所得,享受公休假工资也是合法的,公司均无理由拖欠不发。且享受公休假后,劳动合同到了终止期,培训协议也是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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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理,仲裁委根据胡某的实际履行期和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作出了胡某返还公司培训费和公司支付胡某5月份工资的裁决。 / h' A% s7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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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网主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4 g, A" x) I7 C9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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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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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e; t l. A+ m% }# J% x9 H 1、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能否享受第二次带薪年休假待遇?: ] Y' D# D% S; o#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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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双方曾经签订过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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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但劳动者应该正确理解《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胡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后已经享受了第一次年休假,在劳动合同为期2年的情况下,胡某想在终止合同前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有悖于《劳动法》第45条的精神。以此推理,被诉人想要第二次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在申诉人处连续工作2年以后。另外,胡某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未经书面提出休假的请求,擅自实行休假,违反了公司的请假制度规定,理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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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 t) v5 ^5 c 关于培训费依约赔偿一事,由于被诉人没有享受第二次年休假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变为擅自解除,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胡某还应当有4年的服务期,公司并没有放弃要求胡某履行服务期义务的权利,因此,胡某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后,公司当然有权要求胡某按培训协议约定赔偿培培训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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