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8-12-1
- 注册时间
- 2003-12-24
- 威望
- 1208
- 金钱
- 57806
- 贡献
- 5326
- 阅读权限
- 255
- 积分
- 64340
- 日志
- 153
- 记录
- 167
- 帖子
- 2823
- 主题
- 639
- 精华
- 1
- 好友
- 178
签到天数: 627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注册时间
- 2003-12-24
- 最后登录
- 2018-12-1
- 积分
- 64340
- 精华
- 1
- 主题
- 639
- 帖子
- 2823
|
北京读者庄在权来电咨询:我是北京某杂志社的职工,由于公司实行的是坐班制,2002年11月,长期坐班的我因腰肌劳损向单位请病假,经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我休息一个月,于是我向单位请一个月的长假。但在当时,杂志社人手不足,单位领导就没有同意。我在病痛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未经单位批准就回家休息。10天后,单位向我发出警告称如果再不来上班,单位要将我除名。我以自己确实有病为由,便没有将单位的警告放在心上,继续在家休息。一个月后,我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便到单位上班,单位却以我旷工超过15天为 由,已将我除名。请问,我的确因病请假,单位和我的做法有什么不妥?我又该怎么办?: @- o, C( ^: o8 ` d4 f8 h, e1 l
5 f6 A6 o5 U8 V4 i( j' w# b 主持人:你反映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你确实因病、医生也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单位强令你上班是不妥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休假。你的请假事宜虽然未得到单位的批准而没有上班,是患病造成的,不应算旷工。你现在可以与单位协商,恢复你的劳动关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在被除名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医院病历等相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