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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专刊:我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近期看到贵刊的介绍,知道综合计算工时制也有加班和加班费之说,我知道加班费根据不同情况有1.5倍、2倍、3倍几种情况,但不知道,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职工的加班费是否也是这样的标准,想请你们解答一下。谢谢!6 q3 O7 r1 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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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珍珍珍: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加班费的发放是根据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
' j9 X6 @% h# ~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法定休假节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报酬。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费只分两种情况。4 J) e2 o9 c9 r+ @3 |$ U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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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9 S1 m4 b7 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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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该如何支付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本条第(一)项,即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另外,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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