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2-2-15 12: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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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极寒天气里期盼“高寒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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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极寒天气席卷欧亚多国,我国北方部分地区也未能幸免——内蒙古东北部的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天寒地冻,滴水成冰。在寒风中坚守岗位的环卫工人、交警、酒店保安等户外工作者有没有高寒补贴?面对记者的询问,受访者表示,没有这项补贴,甚至没有听说过。2 ]* m. O. j' v6 H
2月8日早上7时,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环卫工人赵伟准时出门开展清扫工作。为了应付近零下30摄氏度的严寒,她把全身捂了好几层:脚上穿了两层毛袜子,套上塑料袋,再穿上大头鞋;毛衣套棉袄,再穿上大棉袄;口罩加围巾,再戴上加厚棉帽子。赵伟说:“最近的天气实在冷得厉害,只能多干活儿,多干点儿就不那么冷了。但我们的工资不管冬天夏天,还是目前这样的极寒天气都一个样,都是每月1200元。”) l( L' _8 n! Z4 R" Y: J
记者了解到,为了让辛苦工作的环卫职工少挨冻,海拉尔环卫部门规定,在今年春节前后零下40摄氏度最冷的时候,早上可以晚出来半小时工作,下午早半小时收工,尽量在中午时多工作。0 Q' ?% x/ j! o* A. W+ [" ?
海拉尔区清扫队主任夏广盛说:“面对极寒天气,我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叮嘱职工们多穿点。现在,清扫队近600名职工都没有高寒补贴。如果能有这项补贴,至少能给职工购买御寒衣物。”4 @) \& q, ^5 }4 @8 y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内蒙古东部地区交警、酒店保安等岗位工作者也没有高寒补贴。
3 @+ A; x. j+ T 内蒙古气象台分析,今年1月以来,内蒙古中东部地区出现持续寒冷天气。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极端最低气温为零下35摄氏度~零下47摄氏度;呼伦贝尔市出现持续极寒及冰雾天气,满洲里市刷新了近50年日极端最低气温极值,海拉尔区日极端最低气温与近40年同期历史极值持平。
F- \5 t& b0 }; B 据分析,预计2月12日前后,内蒙古将再次出现大风、降温和降雪天气,东北部部分地区伴有吹雪。呼伦贝尔市北部的根河、图里河等地将再度出现日最低气温零下40摄氏度左右的极寒天气。& Q* N p/ u- L- |3 p W% r2 d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一位工会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各地对高温条件下户外劳动者实施补贴有较为完善的方案,对高寒补贴也应当有详细的实施规定,以保障高寒地区户外工作者的权益。”(记者 张玺 转自:《工人日报》)
2 f4 n# z) E% K0 Q6 k+ _/ m【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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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对于高温补贴、防暑降温费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补贴标准、时间等,并制定了定期调整补贴数额的机制,但对于极寒天气中的“低温补贴”,各地尚未有规定。高寒户外作业对劳动者的身体伤害很大,容易导致冻伤、并诱发心脑血管疾病等。因此建立健全极寒天气的低温补贴制度,是对在严寒中仍在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利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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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b% o+ V' j* C/ F3 z! O 月嫂看护期满后多待四天 公司称其"私签"拒付薪金 T! k* Q' L0 F4 v. w"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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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看护期满后多待了四天照顾孩子,而母婴看护公司称该名月嫂"私签"合同,从而拒付劳务费。2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月嫂与母婴看护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1 H" U5 d9 [8 n/ Q! ^: _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6月10日,原告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该日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上户(到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
8 O; o- S7 Q6 q& s/ Y 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存在"私签"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2 X0 h( o! E6 t* Q6 O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劳务关系,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看到过及认可培训守则,故被告提供的培训守则不能作为约束原告的证据,不能确定刘某存在"私签"行为。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存在"私签"行为,因被告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刘某不得"私签",故该行为亦不影响刘某主张劳务费用。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680元。
( h7 B" v- s1 s9 J7 c8 U! C) Y(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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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 o8 |4 `$ F- T0 _
【律师解答】 ' B e4 a2 y0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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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w* V: h; n. M; n! n+ o 根据该条规定,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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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9 N( N' ]; ^: L; c 各地独生子女费等规定(二); f" G+ ]" `0 b0 @7 y: K j5 @
三、湖北
# t4 P# `1 C# ? N1 f& ^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X3 G1 U; m1 A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其退休时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优惠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四川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8 }5 P* S3 l% U: P( j$ a: f/ Z
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m; y7 ]& S' Y9 G% c- M, F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7 R9 `. n9 a- O$ c4 H9 T
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 \7 [% C/ Z: [' _4 {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0 y! Q4 H& @9 R$ @/ K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 g* E' C1 e3 p" [- O% u# Z 二、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 L/ g; Q% s6 c# F6 v 三、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已加入外国籍但仍在我市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中国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8 e- z$ X1 E6 x4 `8 F
四、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 D9 @$ H7 m9 L4 X5 R' Q; V- c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停止执行。
+ C3 a% I4 S; `4 o( H0 u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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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1 l( ]8 C% j- Y5 M4 x- v [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w/ v' r$ ~ j;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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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中如何识别真假文凭& ?- E( ]$ M+ {1 I. A7 k3 X
时下的招聘面试中,持假文凭求职者屡见不鲜。各色假文凭不仅严重地干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更助长了弄虚作假鱼目混珠的风气。对于企业人事经理来说,除了将可疑文凭送去验证之外,掌握一些常用的鉴别技术十分有用。具体的参考方法如下:
7 o+ M# n% z5 I2 m- C$ R 照片对比之法
8 x3 Y4 b3 t, M4 C6 |4 | 文凭上的照片可以显示出丰富的信息:第一,如果“发证时间”距当前有一定时日,持证者的长相发型与证件照对比必然会有出入,时间越长差别越大;第二,证件本身会因时间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陈旧感;第三,真证件上照片与纸张的新旧程度是相符的,不会纸张很新,但照片却很旧;第四,确实无法辨别毕业证真假时,可以与身份证进行对比,有时同样能获取有用的信息。. V" \" D7 {$ N. |
外观鉴别之法& L ?( \/ J5 n) i% v4 |
第一,持假者为实现以假乱真,通常会在证件表面做文章,使之看起来真实可信,常见的办法有涂抹污迹(如灰尘、墨痕、机械油污等)、磨损封面、烟熏、霉变等,这种人为制造的痕迹往往不自然。第二,假证内里的纸张一般较新,因而往往与证件签发时间难以吻合。第三,虽然制假水平越来越高,但多数假证纸张表面油性大,吸水性和粘附力差,书写的文字以及盖的公章都容易模糊,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的文字则有脱落现象;第四,外观面目全非的文凭,虽然不排除因意外事故造成,但对于假证而言,绝对是为了掩饰而不得已为之。
: y: D* W4 q. \9 y" \$ `, K/ ^ 专业追问之法
' R, S2 G q' ^! }+ r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由专家主持面试,采取专业探询法是非常有效的。比如询问其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某一课程的具体内容,应用的领域,等等。对方对问题的回答越专业,表明可信度越高。一般来说,应聘者对提问的回答多采取知无不言的态度,而持假者在重重设问下要么不着边际,要么有意避开。
* G* Y6 _6 ?# ]/ |% Y$ { N, B 心理较量之法
) g+ O4 m$ D5 \ ^ 应聘者接受面试时多带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持假者更甚。具体表现有:第一,现场应聘时借口“担心证件遗失”故意不带原件;第二,过问其在校就读的细节时,会因不了解详情而借故搪塞;第三,在交验证件时,虽然强装若无其事,但视线却游移不定,或者在验证后匆匆将证件装入包中。第四,谈及当前假证现象时,神情极不自然。
( }. h% _/ k6 L1 I- B$ Q. ]) c& c* i 对付持假者最厉害的一招,莫过于向其表明你与他毕业的学校存在某种关系。首先,必须让应聘者对其毕业学校和学历进行确定;其次,向对方提供如下信息:表明自己毕业于该校;或自己家就刚好住在该校旁边,相当熟悉该校的环境;或自己认识该校的某名人,并询问对方对该人的印象、该校的特色建筑、对方在校就读时的感受等等,之后观察对方的反应,或琢磨其回答是否自相矛盾。在公开场合采用这种方式,有时会使其他持假者知难而退。$ K e0 c, L) a. f( r
特例判断之法
2 `) n& u* S) f# v 假证制作虽然日渐“专业化”,但由于制假队伍鱼龙混杂,因此制作质量也是良莠不齐。如某高校十多年来校长人选一直没有更换,但求职者在应聘时偏偏出示了连校长名字都被更换的假证。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知名学府的毕业证钢印字体为行书,而朱砂印为仿宋,但很少有造假证者注意这种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