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月法定工作天数的变化 一、25.5天(六天工作制) 从1949年建国开始,我国一直实行7天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元旦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二天。 1994年3月1日之前,我国一直实行六五天半工作制,月法定工作天数25.5天((365-7-52)÷12=25.5天)。 二、23.5天(五天半工作制)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五天半工作制。 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的规定,月法定工作天数23.5天,实际为23.3天((365-7-52-26)÷12=23.33天)。 三、21.5天(五天工作制) 1995年5月1日,我国实行五天工作制。 1995年5月12日,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月法定工作天数21.5天。 四、21.16天(五天工作制) 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月法定工作天数21.16天。 (365天-52天*2-7天)/12月=21.16天 五、20.92天(五天工作制,节假日7天变为10天) 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0.92天。((365天-104天-10天)/12=20.92天)。 六、20.83天(五天工作制,节假日10天变为11天) 2007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全年10天调整为全年11天。 1、元旦节,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则,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0.83天。 (365天-104天-11天)/ 12=20.83天 七、21.75天(五天工作制,节假日10天变为11天) 2008年元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 该《通知》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 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 根据计薪日,也就是说国家法定假日已经给了工资。那春节三薪,是按日工资的2倍计呢,还是3倍计算? 每天工资=月固定工资/ 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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