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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eey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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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公司存在一些“违法”的做法,HR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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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0:27:08 |只看该作者
其实在中国,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是很难做到的。我们要保护企业的利益,又要维护员工的利益,有时候就是尽量的寻找平衡点。1 S& V) r& C# H: d* i2 L& ~4 A
企业的一些不按法的做法,都是历史给惯的。! E0 q% M+ T1 R& c
法制社会,法治社会。
  j) c2 l3 _  ~6 c! F. \- Y+ N: l2 G需要我们不停的努力,也需要国家能制定好的规则。
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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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0:31:5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费加罗 发表于 2012-2-20 10:23
. S7 H: c+ N6 q/ B* y3 q- C) h应该先搞清楚,什么事情才是侵犯了员工的利益。
4 Q/ ?/ V0 H3 n. N; ]比如:1、无故延长员工的试用期。这个应该算是侵犯了利益, ...

9 s( A8 T) I, f. R是的,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这些做法,一方面是给公司增加风险,对员工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比如,这就给懂法的员工找到了提请申诉并胜诉的依据。这个时候,作为公司的HR,是应该出来替公司说话的,那HR应该怎么做?让公司败诉?这些做法一朝不修改,还会有其它员工效仿。那损失可就是公司的了。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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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05:11 |只看该作者
beeyao 发表于 2012-2-20 10:31 $ ?: m2 {/ \# X/ z' l3 D
是的,站在员工的角度来说,公司的这些做法,一方面是给公司增加风险,对员工来说,也许并不是坏事,比如 ...
' l3 n9 n  _( J/ D
一般该相信员工,只要没有真正侵犯他们的利益,他们也不会借制度不完善,就给公司添麻烦。; Y. I4 |0 Y3 U# U& C
签协议不办理社保,应该是不被承认的,仲裁会要求再补交。至于老家已经被强制上了一份(这个应该是违法的,但也没办法),就开一个已经办理社保的证明,应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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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1:31:22 |只看该作者
我迷茫了,老板的思想不容易改变,就是改变了估计也就是热那么一小会,深有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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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2:07:35 |只看该作者
这个更多然老板的理念及操作,HR需做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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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2:11:44 |只看该作者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2-2-20 09:40
8 _! O$ f8 D/ U8 P2 v这都伤害到了各方的利益,自己的,公司的,所以最好是能按章办事,自己做的事情也踏实 ...

! Q% [- s' O( R+ @3 Q2 e* u- Q如果公司有法务部,个人觉得,就不会存在那么多入门级的违法现象了。怕就怕很多老板认为这是HR的责任,你HR就必须得这样做。2 i! a4 z8 F+ O  o2 {0 O, k
遇到这样的情况,知道自己不能扭转的情况下,我可能会选择自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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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2:12:30 |只看该作者
应该按劳动法 公司规章制度办事
* A% j: r" D' o7 ]' v0 J3 Y2 Z不过在目前的中小型 私营企业里要做到完善有点困难
0 r* S# Z$ {/ e5 R$ yHR是桥梁纽带 有问题最好跟老板沟通 - E+ j, F7 A$ q# P* B5 Y  G' O2 Q
站在HR的角度 给予老板正确的建议方法) Y5 z" G" D) @8 k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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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2:44:37 |只看该作者
1、延长试用期是允许的,关键是要对员工有个“说法”以及做好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工作。但关键还是“说法”,也就是你的理由能否让员工接受,如果接受,变更劳动合同自然不成问题。在当今社会,公司应该积极鼓励员工早日转正,尽快成为一名合格员工,享受转正员工的待遇,员工也能安心在企业工作,如果反其道行之,这样的企业能否能长久?
! H+ F" W; d7 s6 }+ t& 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不要以为重新约定试用期当事员工难以举证。但现实是,有的东西的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只要你能“忽悠”得了员工,不让他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这种操作方法也不是问题。
3 V3 E3 l( b! o4 p" e7 u9 M3、未及时也就是在法定的一个月时间内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了。其实,这种做法反倒对企业不利。你想,如果你招的员工是能够适岗的,到时候你让他来签订合同,他若不签,对谁的负面影响大,是单位被动还是员工被动?所以,用工之起前签合同时机最好。
( T5 K- U6 ~) a4 Q4、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导致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员工不告,则没事,若是告的人多了,到时候哪个损失大,可以自己掂量,另外,工伤的风险还要考虑。
1 ~, H; U+ N: e! Q' p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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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3:04:04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都没有这样做。。。但是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婚假时间,购买社保的时间等等。哎,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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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HR应该执行但在执行前先向公司高层阐述这其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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