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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3月5日消息:2009年初,南京江宁某公司招聘法务专员,律师出身的戴晨(化名)应聘成功。上岗没几天,戴晨就怀孕了,公司得知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精通法律的戴晨经过为期两年多的诉讼维权,不仅让单位报销了生育费用,还获赔工资损失近5万元。 法务专员也挨欺负 刚怀上就被炒鱿鱼
8 S9 U. j% c+ x 29岁的戴晨原是一名律师,2009年1月,她跳槽到江宁某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3个月,转正后月薪4000元。2月下旬,在还没来得及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戴晨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没刻意瞒着公司,甚至还在同事面前提起去医院做检查的事,结果三天后,她收到了解聘通知。人事部门的理由是“试用不合格”。4 y( H8 U/ @7 u W
当过律师的戴晨搬出法律规定跟公司据理力争,她拒签解聘通知,继续到公司上班。谁知2月27日,公司竟然将解聘通知书快递到她家,并且登报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戴晨再次拒签,可是已经闹到这步田地,继续上班已经没有可能了。3月2日,她向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自己怀孕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约,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J& ~6 K3 J1 X+ I6 q3 x. O3 j
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态度更为强硬,3月10日再次登报,以戴晨自3月2日起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已达8天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只同意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补发工资。/ o8 o; w1 |0 B1 h! Z$ i
连打两年官司 获赔将近5万
8 B; K( R- g0 w# x! x2 ? R6 Z 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作出裁决,认定该公司辞退戴晨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决该公司补发未支付的工资。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月薪标准,仲裁采纳了戴晨应聘时填写的期望月薪——3700元。戴晨1月3日入职,2月27日离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裁定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其他请求如补交保险,继续履约等未获支持。戴晨不服,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她产下一女。2009年底,江宁法院一审宣判,几乎全部维持了仲裁裁定。戴晨对仲裁和一审法院都只将工资算至2009年2月底非常不满,“我虽然只工作到2009年2月底,但那不是我自己造成的,我也想上班,公司不让!孕期女职工是不能辞退的,按照法律规定,我到现在都还是公司职工,有权拿工资。”她立即拟写上诉状,递交到了南京中院。0 s( E7 x/ a- ]+ I: c
二审期间,戴晨又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报销生育费用。( e) v E# |. i2 ^/ Y! b H
2010年5月,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戴晨的诉讼请求基本获得支持,从入职之日直至二审宣判之日,这期间的工资单位都需补发,月工资标准按3700元的七折计算(原因是戴晨实际上未付出劳动)。此外,公司还需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项目和数额报销戴晨的生育费用。几项加起来,公司共要支付近5万元。近期,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 c! t$ j' T3 G/ k/ `2 V 离开公司后也有工资 是因为公司违法解约在先
2 f# R& A% b! M" r) r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 b/ i: R4 a. w. W 为什么戴晨没有上班,仍判决公司支付工资?主审法官解释说,从其应聘表格的期望月薪可以推知,戴晨只要正常提供劳动,每个月至少可以获得3700元的劳动报酬。即便是怀孕,作为一名有丰富法务经验的“前律师”,她也完全能够胜任公司的法务工作。可是这家公司单方面违法解聘了戴晨,致使她丧失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对于女职工来说,怀孕期间工资负有双重功能,不仅为维持女职工劳动力再生产,也具有抚育子女实现人类自身繁衍的功能。因此,法院认为,即便这段时间戴晨没有上班,公司也应该支付工资。不过,考虑到戴晨实际未提供劳动,法院酌情将工资打了七折。0 [& Q5 `, K M2 T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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